2018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学803民商法学之民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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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学803民商法学之民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一、概念题1 地役权【答案】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包括: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 留置权【答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作用,在于

2、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另外,留置权也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 3 人格【答案】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4 隐藏行为【答案】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

3、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5 人身权【答案】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包括: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法定性; 人身权的固有性; 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6 形成权【答案】(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

4、成权理论是由德国学者首先提出的。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即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 7 按份共有【答案】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其法律特征是: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8 不安抗辩权【答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

5、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履行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履行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义务人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9 债权与请求权【答案】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所享有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

6、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 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10损益相抵规则【答案】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在于: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损失,而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会冲抵其损失。因此,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二、简答题1

7、1占有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案】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占有的一定法律效力,主要包括权利推定的效力、状态推定的效力、占有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具体阐述如下:(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象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应当说明以下几点: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对其有无实质权利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可直接援用这一推定予以对抗。权利的推定,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设,但是有时

8、对其产生不利益时,一也可以援用。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这种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2)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的宗旨,而作出的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之占有为无瑕疵占有等规定。(3)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这里只涉及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义务包括如下: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一般认为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权,而恶意占有人不享有。 费用偿还请求权。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返还原物时,有请求权利人偿还的权利。返还

9、占有物的义务。只有无权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有权占有人不负此义务。只有恶意占有人和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善意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须返还孽息。赔偿损失的义务。当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善意占有人不负赔偿责仟; 而恶意占有人却有可能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12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它和一般抵押有何不同。【答案】(1)最高额抵押是指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定的抵押权。物权法第203条中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2)最高额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的不同点包括:一、概念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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