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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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一、名词解释1 减刑【答案】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2 间接正犯【答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2、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应按照受贿罪处理。其犯罪构成为: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行为所侵犯的首先是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犯罪客观方面表现:a.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b.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受贿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下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 剥夺政治权利【答案】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

3、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4 职务侵占罪【答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4、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主观方而是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5 合同诈骗罪【答案】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己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

5、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6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答案】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7 意外事件【答案】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

6、件具有三个特征: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 8 追诉时效【答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二、简答题9 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

7、。【答案】(1)缓刑和监外执行的概念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监外执行是根据被关押者的某些具体情况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执行刑罚的方法。(2)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性质不同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而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执行场所的临时性变化,并非不执行原判刑罚。适用对象不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监外执行的被关押者可以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者。适用的条件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基本条件; 监外执行的适用,须以被关押者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者,或者怀

8、孕、需要给自己所生婴儿哺乳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情形为条件。适用的方法不同缓刑应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予以宣告,并应依法确定缓刑的考验期; 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适用的一种变通执行刑罚的方法,在宣告判决时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均可适用且不需要确定考验期。此外,适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影响在监外执行的具体情况消失,即便罪犯在监外未再违反任何规定,只要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适用缓刑的依据是刑法中的有关规定:适用监外执行的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10简述询私枉法罪。【答案】(1)询私枉法罪的概念询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拘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

9、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2)询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a. 两种起因:一是询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而枉法; 二是拘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b. 三种行为: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二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是指故意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此罪判彼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威信。一、名词解释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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