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核心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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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核心题库一、简答题1 简述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计的合同债权的主要类型。【答案】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1)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例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受遗赠人的给付遗赠请求权等。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例如,离退体金债权。以特定人为对象提供劳务的债权,也不得转让。例如,对特定人进行家教的债权。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例如,雇佣、委托、借用、租赁关系中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因为从权利

2、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性质上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为让与。(2)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关于不得让与债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于债权成立时为之,也可以在债权成立后为之,但须于债权让与前作出。在债权让与后而为禁止让与债权约定的,其禁止让与的意思表示无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向任何人转让债权,也可以约定禁止向特定人或特定范围的人转让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其让与仍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不能发生让与的效力

3、。 2 简述债的概念以及发生的根据。【答案】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同条第2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2)缔约上的过失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使他力一当事人

4、受到损害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力一应赔偿对力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该责任成立,使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3)单独行为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之所以可以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在于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者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代价的请求。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清偿债务人尚欠债权人的借款,属于单方允诺。(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通常

5、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关系也形成债的关系。(5)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负有将开始管理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报告及计算等项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6)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7)其他除上述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可引起债的产生。如拾得遗失物的保管和交还、遗嘱执行人与受遗赠

6、人之间的保管和交付遗产等,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3 简述抵销的条件和效力。【答案】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1)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抵销是通过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销必以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对立的债权、负有对立的债务为前提。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的具有完全效力的债权。抵销人的债权为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的,不得以之供抵销,但对方以其债权与之抵销的,可发生抵销的效力。抵销人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供抵销。对于他人的债权,即使该债权人同意,也不得以之供抵销。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7、。抵销的债务以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因为只有给付的种类相同时,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口的才一致,通过抵销才可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需要。两项债务为不同种类的给付,若当事人以抵销而不必为给付,则会难以满足当事人的经济需要。因此,抵销的债务一般为金钱债务和种类之债。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因为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己届清偿期时才可抵销。两项债务,一项己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时,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 己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销的,则也可以抵销。如果两项债务都没有规定清偿期,则因为债权人都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则可以抵销。但是,在当事人一方受破产宣告时,

8、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不论是否已届履行期限,也不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也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得抵销。此为破产中的抵销与民事上的一般抵销不同。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对于依法律规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体金等债务),依其性质不能抵销。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主要有: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 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等。(2)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等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消灭

9、; 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的,数额少的一方的债务全部消灭,另一方的债务于与对方债务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其余额部分仍然存在,债务人就此部分债务余额负清偿责任。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主张撤回抵销。已抵销的债务再为清偿时,发生不当得利。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双方的债务适于抵销时,即为抵销权发生之时。在双方的债务清偿期不一致时,以主张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发生抵销权的时间为适于抵销的时间。 4 简述人格权的概念与内容。【答案】(1)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2)人格权的特征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3)人格权的内容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可以将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二者分别包括以下内容:一、简答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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