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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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一、简答题1 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异同。【答案】(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与一般人格权等。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2)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相同点二者都属于人身权,具有人身权的一般特征:a.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b.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c. 一般不能放弃、转让、继承。二者

2、的主体范围一致:都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不同点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身份权以身份利益为客体。有无前提不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无其他前提; 而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作为前提。 2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答案】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实际目的不同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法律性质不同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

3、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3)法律效果不同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人一旦承诺,合同便成立,要约人受合同约束。 3 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人所有权

4、制度。【答案】法人所有权制度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以及其他法人:(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含义。企效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应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原理,企业的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出资人对其出资丧失了财产权,企业取得了法人财产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出资人对其投入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丧失了所有权,企业取得了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

5、理者等权利和义务。(2)其他法人除了企业法人之外,还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中机关法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只能在对外关系上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其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限制。 4 请比较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概念的不同。【答案】(1)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包括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过错推

6、定是指损害事实发生后,法律推定加害人存在过失,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则可被免除责任。这种推定多适用于受损害方不便或难于举证的情况。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较多。(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一种归责原则,它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一种严格责任。它以己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一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行为人所要证明的并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是致害的原因,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4)公平责任原则是

7、指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己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民法通则在第132条中对这一归责原则加以确认。 5 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答案】有限合伙的设立,除需要具备普通合伙具备的条件外,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与普通合伙不同的条件:(1)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没有普通合伙人,就没有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有限合伙的性质相违背。(2)有与普通合伙协议内容不同的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协议除

8、具有普通合伙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六项事项(合伙企业法第63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关事项。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3)有限合伙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有限合伙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

9、缴出资数额。这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6 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点。【答案】(1)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需要其他土地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而提供此项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2)地役权的特点地役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定地役权。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地役权的客体是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土地卜的附着物。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两种性质:a. 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 b. 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上的限制。 一、简答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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