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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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一、简答题1 简述物权的效力。【答案】物权的效力包括物权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具体阐述如下:(1)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权的含义物上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优先权的内容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但也存在着例外情形,如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与取回权。(2)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含义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

2、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物巨请求权的内容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使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妨害和防止妨害的权利。可见,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2 无因管理的效力。【答案】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效力是成立无因管理

3、之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一方面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也就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无因管理产生法定之债的效力表现为:(1)阻却违法。适法的无因管理行为成立后,首先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无因管理虽然干预了他人事务,甚至侵害了被管理人某方面的权益。但无因管理人是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管理并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事务,故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是阻却违法性的理由。(2)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

4、系。管理人自管理开始,即应负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a. 适当管理义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为适当管理,适当管理义务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b. 通知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c. 报告与计算义务。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 该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被管理人所负的义务主要有:a. 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具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被管理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管理人应当予以偿还,并应同时偿还自支出时起的利息;b. 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具有清偿负担的债务请求权)。

5、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被管理人应当予以清偿;c. 赔偿损害的义务。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被管理人应当予以赔偿。被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无过失在所不问,但其损害的发生应与管理事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如管理人对于发生损害具有过失,应当适当减轻被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3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答案】(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 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2)可撤

6、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和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a. 须为有偿行为; b. 行为成立时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c. 该不公平的结果是表意人无经验或者相对人利用优势地位所致,表意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不正当干涉的结果; 一般认为,公开竞价行为、投机行为不适用显失公平原则。d. 无错误情事。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民法都规定,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受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

7、行为。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世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改变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规定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改变理由与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相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其立法变动的理由与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相同。 4 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与侵权法上的赔偿范围的具体区别。【答案】(1)违约责任实行完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但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非物质损害通常不在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8、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侵权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赔偿范围为被侵权人实际受到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受害人已有财产的减少和既得利益的丧失),也包括间接损害(预期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了间接损失,

9、且不受可预见原则的限制。这与违约赔偿有明显的区别。 5 继承权的丧失及法定事由。【答案】(1)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依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a. 客观上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杀害行为是指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目的的违法行为。b. 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至于继承人的杀害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在所不问。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但因实施正当防一、简答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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