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大学法学院632法学理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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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重庆大学法学院632法学理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题一、概念题1 私法自治原则【答案】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有学者说:“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作私法自治。”现代西方国家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有所加强,学者提出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又称合同公正)结合的理论。对自愿原则的扩大解释(自愿包括自主),和当代西力一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与限制大体一致。 2 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答案】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

2、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的内容包括: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卜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3 侵权损害事实【答案】侵权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一般说来,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3、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4 债权与请求权【答案】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所享有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 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5

4、隐藏行为【答案】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6 人身关系【答案】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

5、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7 物权与准物权【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8 无过错责任原则【答案】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

6、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行为人一方。但是,如果对方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故意的场合,往往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二、辨析题9 辨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里的“一年”为诉讼时

7、效期间。【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依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的特点主要有: 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只是丧失了司法保护请求权,权利人仍然享有原权利。题目中提到的“一年”的期间针对的是撤销权,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因而不符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另外,1年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就会丧失,因而也不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特征。因而,题目中提到的“一年”是一个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因而该说法是错误的。10辨析:租赁合同

8、可以随意解除,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答案】这种说法不正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可以是定期的(例如以年、月、日、时定为使用期限)或不定期的。在定期租赁的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财产,出租人又不表示反对的,视为不定期租赁。(1)出和人的合同解除权情形有: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2)承租人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有: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意解除,但是应该提前通知对方外,若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同意,随意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简答题一、概念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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