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9刑法学、民法学之民法考研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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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9刑法学、民法学之民法考研题库一、概念题1 债【答案】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其性质是: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2 相对权【答案】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

2、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 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3 侵权行为【答案】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 缔约过失责任【答案】(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

3、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5 共同侵权行为【答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行为的关联性:共同的过错:结果的单一性。 6 诉讼时效【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但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4、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二、简答题7 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答案】(1)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 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永久剥夺,因此,其效力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世的; 是基于特定原因,而非普遍适用的。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人格否认专指第二种情况,在这种意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又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2)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价值取向法律应充分

5、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 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终是也只能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正是二者的功能互补,才使法人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才张扬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被消灭,或独立人格存在其他无效事由,都有特定的救济方法,不能适用该原则。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的主要表现: a. 人格混同,即该公司与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在实践中的表现有:一人组成数个公司所

6、引起的人格混同(如俗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相互投资所引起的人格混同等;b. 财产混合,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已无区别,公司法第64条规定的情形即为典型;c. 虚拟股东,虚拟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和逃避债务;d. 不正当控制,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了过度控制,母公司完全操纵了子公司的决策过程,使被操纵的子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完全成了母公司的工具;e. “改变自我”也可成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改变自我是指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所有权利益的一体化,致使子公司改变了自我,它就不冉是一个独立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要件是强调滥用行为应与损害结果

7、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应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8 谈谈代理权滥用与禁止。【答案】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1)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要件使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区别开来;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2)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

8、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自己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

9、权利义务关系未涉及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双方代理由于没有第三人参加进来,交易由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在有些情况下,这种“一手托两家”的双方代理行为,也有可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他们的利益。民法通则对双方代理未予规定。对于双方代理的效力,通说认为,双方代理应予禁止,原则上是无效行为。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双方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禁止双方代理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如被代理人己经同意或者追认,则无禁止之必要。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一、概念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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