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州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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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贵州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一、名词解释1 公众责任保险【答案】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项又可以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四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保险险种,它们共同构成了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体系。 2 收入保险【答案】收入保险是指承保与工作能力的暂时或永久地、部分地丧失有关的经济损失

2、。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以未来和过去的时间要素为标准。损失分担学说的倡导人,德国保险学家华格纳及其他学者认为,收入能力的损失是未来可能得到的财产的损失。这个财产现在不存在,它是由未来的努力而获得的工资、利息、收入、房租等构成。这种收入能力的丧失,对个人来说是由于死亡、疾病、衰老、失业等; 对企业来说,是由于灾害事故的发生而营业中断、房租损失等。收入损失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与此相适应,收入保险也可分为个人收入保险和企业收入保险。前者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失业保险、收入补偿保险等; 后者包括营业中断保险、房租损失保险等。 3 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答案】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是以团体或其雇主作

3、为投保人,团体所属员工为被保险人,员工的遗属作为受益人,团体或其雇主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在员工死亡时,由保险人向死亡员工的遗属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方式通常按月给付,给付金额通常按该死亡员工的原工资额确定。如在美国,配偶一般获得死者工资25%的保险金,子女获得15%,对家庭给付的最高限额是死者工资的40%,并规定了给付期限。 4 财务稳定系数【答案】财务稳定系数是衡量保险经营财务稳定性程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指标,用保险赔偿额的均方差(即保险实际赔偿额与期望赔偿额的偏差范围值)与净保险费总额的比率指标K 表示。K 值越小,表明财务稳定状况越理想。(1)基本系数式中,s 损失均

4、方差; P 净保费总额; a 每件标的平均保额; n 保险标的件数; q期望损失的或然率(期望净费率)。(2)险种系数险种系数是把同一险种(比如车身险)不同组别的财务稳定系数值加以综合,计算出该险种的综合财务稳定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3)综合系数数,用以衡量该公司总体业务财务稳定性状况。其计算公式为:综合系数是把不同的险种的财务稳定系数加以综合,计算出保险公司全部业务的财务稳定系综合系数效果与险种系数相同。 5 保险市场供给【答案】保险市场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保险市场供给可以用保险市场上的承保能力来表示,它是各个保险企业的承保能

5、力之总和。保险供给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内容。保险供给的质既包括保险企业所提供的各种不同的保险商品品种,也包括每一具体的保险商品品种质量的高低; 保险供给的量既包括保险企业为某一保险商品品种提供的经济保障额度,也包括保险企业为全社会所提供的所有保险商品的经济保障总额。 二、简答题6 试比较“日德型”和“英国型”保险监管模式。【答案】“日德型”保险监管模式的特点是:对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主要是统一保险市场上的条款和费率。采用的方式具体是:统一的契约和危险分类; 费率控制; 利润控制; 偿付能力控制。“英国型”保险监管模式,保险市场具有高度竞争性,监管较为宽松。采用的方式为:规定偿付保证

6、金; 保险企业自由经营。这种监管模式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 有发达的经纪人制度; 有详尽的财务报告制度。这两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向是:对偿付能力监管被普遍接受; 费率监管有放松的趋势; 兼取两种模式。 7 简述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答案】责任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价值。从实践来看,责任保险的发展与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有密切联系的。责任保险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与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

7、法律和法规。我们可以通过与财产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的比较来认识责任保险的特点。(1)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关系虽然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在本质上还是具有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的特点: 从保险标的来看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它不是实体财产,故没有保险价值可言。因此,其保险金额的多少,是由当事人依照需要约定的,没有超额保险之说。从保险事故来看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一方面需要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需要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两者缺一不可。因此,责任保险虽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一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但如果该项赔偿责任虽已发生,第三者却并没有向

8、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则被保险人仍无损失可言,保险人也不必对此负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在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从保险目的来看在狭义的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所赔偿的是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损失,即赔偿前提只是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赔款也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并归被保险人所有; 而责任保险的目的主要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而不是补偿由保险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人自己的财物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直接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间接保障的是第三者的利益。(2)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对象主要是致害人依法应负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所谓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某种侵权或违约行为的发生而需依法承担的一定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特点在于,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义务之存在而又被背弃为前提,一般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则主要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过失责任和绝对责任两种。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过失责任可因“作为”而导致,也可因“不作为”而导致。即你做了一件你不应当做的事情,或者没有做一件你应当做的事一、名词解释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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