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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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市卫计发2018102号 各区、县卫计局,莲湖区、灞桥区审批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诊所设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精神,我委制定了西安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诊所设置审批过程中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明确标准适用范围(一)标准适用于各类西医诊所。目前,除国家规定的专科诊所外,尚有部分专科诊所因没有设置标准而无法设立,因此,本标准将各专科诊所合并成诊所一类,进行统一规范,解决了诸如全科诊所、眼科诊所等

2、专科诊所的设置问题。(二)标准不适用于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馆、盲人医疗按摩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诊所不再需要审批,经备案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因此不适用于本标准。其他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馆、盲人医疗按摩所等中医类别的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与西医类医疗机构有所不同,因此亦不适用本标准。二、规范优化行政审批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逐项清理行政审批工作中的不合理规定。(一)取消数量和地点限制。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地点和数量的限制,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设置诊所,不得以区域规划为由拒绝受理设置申

3、请。(二)简化申请资料内容。申请设置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6项内容:(1)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2)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3)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4)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5)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6)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三)取消无依据的证明。审批标准要依据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一律严格禁止附加。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验资证明的规定。取消诸如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西安有固定住所、主要负

4、责人户籍必须是西安市户籍等不合理要求。取消开办诊所的医师必须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业经历等未列入标准的要求。三、严格控制审批时限(一)受理时限。医疗机构审批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或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符合设置许可或执业登记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报省、市级审批部门审批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上级行政机关。(二)办理时限。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办理设置许可或执业登记,办理时限原则上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公示、现场审查、医疗机构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医疗机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四、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理顺内部流程,理清责任分工,坚决不能因为业务不熟悉、衔接不紧密,或者内耗空转,导致群众办事难、周期长。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严禁乱用审批权限,损害群众利益。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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