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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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9 页 共 9 页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公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实现幼有所育,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912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理顺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除上述收费之外,公办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生活物品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出活动费

2、和幼儿安全接送卡工本费。二、收费标准(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各公办幼儿园可按照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自20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收费标准降低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提高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三)在优化经费投入结构和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对拟提高收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其逐步调整,保持收费标准合理衔接。三、有关要求(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

3、过XX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票据及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二)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发布招生简章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三)幼儿园应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办学成本约束机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四)严格执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保

4、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XXX收费公示制度年 月 日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范本各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报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收费项目我县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1) 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

5、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难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保教费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2) 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3) 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

6、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1、 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2、 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4) 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收取。1、 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3、床上用品

7、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二、收费标准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等级管理。(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具体为:1、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为示范类幼儿园34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245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1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180元/生月。2、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财政补贴的公办幼儿园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幅度不得超过20%;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最高幅度不得超过30%。3、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现行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

8、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4、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的住宿费可在其保教费收费标准的20%内确定。(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不限。实行寄宿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其保教费收费标准的20%内确定。(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期限、退费规定等具体内容

9、。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告知家长并向社会公示。三、收费行为我县各级各类幼儿园要遵守以下收费行为:(1) 各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二)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后确定并公示执行。四、退费及资助报销政策(

10、一)退费规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政策由幼儿园和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执行以下规定:1、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故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办理退园手续的,从幼儿家长申请当月起开始计算。(1)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是: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 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2)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

11、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2、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3、伙食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四)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五、收费公示各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办、民办幼儿园确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的,都按要求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详见附件),

12、公办幼儿园应将幼儿园收费公示表一式两份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后执行;民办幼儿园可自行进行公示。各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收费公示表的格式,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幼儿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后,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6、 责任保障(1)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的指导和监督,严格界定公办园与民办园的办园性质,加强对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和办园类别管理,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要大力发展建设标准化公办幼儿园。(2) 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3)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监督管理,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予以查处:1、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2、 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的;3、 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园费、捐资助学费的;4、 收取书本费的;5、 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6、 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7、 其他收费违规行为。7、 本通知适用于本辖区内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幼儿园。八、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止。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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