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南民族大学宪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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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西南民族大学宪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一、概念题1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答案】(1)政体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即国家权力在同一层次上的划分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政体就是政权组织形式。(2)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由于各国具体历史条件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但大致可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3)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的区别在于: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政体只是粗略地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政权组

2、织形式则着重于说明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是对政体的具体化。 2 宪法修正案【答案】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变动宪法中的规定: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3 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答案】(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

3、的全过程。也就是说,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3)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4 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答案】具体权利是指当受到侵害后可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请

4、求发动法律强制机制的那些基本权利,人部分的自由权均属于具体权利; 抽象权利是指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保护,而须有待于立法具体化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那些基本权利,各种社会权利大多属于抽象权利。 5 宪法的无形修改【答案】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宪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

5、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6 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答案】(1)成文宪法典是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成文宪法典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采用特殊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特点是体系完整、结构严谨、内容明确、条款原则、相对稳定、便十适用。(2)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又分为:宪法本体法,是指一国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宪法本体法一般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其地位和效力与普通法律等同。其特点是内容单一、结构简单、制定方

6、便、使用灵活。宪法本体法多为不成文宪法国家所采用。宪法关联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具体包括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议会(代表)机关议事规则、立法法等。其效力低于宪法,但属于宪法的范畴。世界各民主国家,无论是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均有宪法关联法。(3)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起到对宪法典的补充作用。而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意义,言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 二、简答题7 宪法规范与基本权利效力之间是什么关系?【答案】(1)基本权利效力的定义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

7、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2)宪法规范与基本权利效力的关系基本权利效力就是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的实现,其与宪法规范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但是也有以下区别:所属范畴不同。宪法规范是规范范畴,而基本权利效力是效果范畴。产生先后不同。先有宪法规范,而后才有基本权利效力。日的不同。宪法规范的日的不仅在于让国家统治合法化,还在于保障人民的生活; 而基本权利效力目的就是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 8 结合我国立法法第88条之规定,简要叙述我国立法和法规的

8、合法性审查权限。【答案】(1)我国的立法审查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执行它所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在这种政权框架下,最高法院等其他国家机关自然不具有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只能落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身上。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我国立法审查机制的合法性权限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

9、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日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9 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定语焉不详,你认为这一现象是否合理? 若不合理,应如何改进?【答案】(1)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中央和地方的规定语焉小详是小合理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对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

10、原则性规定。然而,权限划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它既包括行政权力的层次性划分,又包括行政权力的功能性划分问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仅有总原则是不够的。(2)改进意见:明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而为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提供一个基本的标准。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权限范围,从而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处理具有可操作性。 规定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的机构和程序,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具有相应的处理机制。 制定专门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法,在维护单一制的前提下,对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各项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现有的职权作双向的调整,建立一个“中央集权一地方分权”的混合模式。这里既有放权的问题,又有收权的问题。属于中央政府的权力,一定要坚决地集中。属于地一、概念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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