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2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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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2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一、简答题1 简述刑法中规定的时效延长。【答案】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1)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此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己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己经受理案件。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2)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规定,适用这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上述任何机关提出了控告,而不管该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延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2 我国刑法特殊防卫成立的条件。【答案】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是:(1)在防卫意图上,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的暴力侵害,这是特殊防卫成立的主观要件。(2

3、)在防卫范围上,犯罪”。(3)在防卫时机上,(4)在防卫对象上,(5)在防卫结果上,防卫人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之时,必须具有“紧迫性”特殊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的暴力侵害者本人。即使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并且“危及人身安全”。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 简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之间的关系及处理原则。【答案】(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之间的关系刑法典第一百四

4、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小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多种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这类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刑法未作特别的限定; 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例如假药、劣药等。认定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前者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后者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为构成犯罪的要件。(2)处理原则生产、销售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当然也触犯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通常应

5、依特别法即依规定生产、销售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的法条论处,但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这类问题。如果生产、销售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 单位的犯罪成立特征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条司法解释的合理

6、性是什么? 如何科学地适用该款司法解释?【答案】(1)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2)单位犯罪的特征犯罪主体为单位。单位的类型和单位的特征都是积极地说明单位具有犯罪能力的必要条件。 犯罪主观方面为单位罪过。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主体所持有的故意。在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单位与自然人并不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客观方面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成立条件就是单位行为。客体方面为侵害的法益。单位犯罪从本质来说,和自然人犯罪一样,都是对某种刑法所保护的

7、客体的侵害。(3)该条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在于严格依照了单位犯罪的成立特征,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本质进行了分析,而不是拘泥于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首先表明成立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个人为实施犯罪,犯罪目的体现个人的意志,而不是单位的集体意志,为此目的设立单位,是个人犯罪的手段之一,因而不具有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的特征要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表明客观方面是通过单位进行个人违法犯罪活动,此处兼顾了法律的规制作用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避免借单位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的适用该款司法解释,就必

8、须注重对单位犯罪特征的把握和理解。结合个人成立单位的目的以及单位实施以后的主要业务是否合法等力一面,予以综合考虑。5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构成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为什么?【答案】(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理由在于:(1)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显然是一种客观归罪的做法,即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法定事实成立,即以强奸论。这里并没有提及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也就是不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就是一种法定强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强奸。(2)关干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

9、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我国刑法上。构成此罪必须以“明知”对方是幼女为前提。(3)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对行为犯罪化的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也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客观方面去把握。由此所产生的犯罪构成的理论也应建立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基础之上。所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二者的关系上,前者是后者的基础

10、性原则,后者是在定罪理论卜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定罪过程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具体表现为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四者的有机统一,是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唯一标准。其中,主观方面的罪过内容是评价行为的必备的价值判断要素,也是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分的合理的、可操作的法定标准之一。在处理奸淫幼女行为的问题上,亦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指导,既要看到行为的客观危害,又要看到行为人主观恶性,在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人权之间找到平衡的支点。 6 如何理解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作用?【答案】(1)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的概念构成要件的时问,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时间; 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场所; 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一、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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