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与示范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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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专注芜湖市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园区以及社会各界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7430号)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按以下规定实施:(一)奖补对象。资金奖补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年利

2、用秸秆1000吨(自然含水率以内)以上(含1000吨)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农作物秸秆发电企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规定执行)。 (二)奖补条件。在芜湖市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秸秆制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原料化利用等;企业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三)奖补原则。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与秸秆实际收购利用量挂钩,多用多补,分档奖补。奖补资金拨付使用应与企业农作物秸秆收购结算票据吻合。 (四)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

3、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分别按照50元吨、40元吨、30元/吨的标准进行奖补。为鼓励企业规模化、大批量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奖补标准,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奖补标准,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省、市、县(区)按3:3:4比例承担。对年利用农作物秸秆(在自然含水率以内)1000吨以下的企业,各县(区)可参照上述标准通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进行补助。(五)奖补依据。各县(区)人民政府或指定一个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与企业签订秸秆收购利用协议(附件1),明确双

4、方的责任及权利义务,并对年度秸秆收购利用量及财政奖补条件和标准等进行约定,协议由企业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环保、农业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并附各协议复印件,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报市环保局、农委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2)。市环保局、市农委对全市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收购利用农作物秸秆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环保厅、省农委备案。(六)资金下达。省、市奖补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市财政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分配意见及市级补助标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预拨奖补资金至企业所在县(区),企业所在县(区)于每年4月底前将不低于70%的协议奖补资金预拨到企业。(七)资金清算。每年12月底前,获得省市奖补资金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应将年

5、度秸秆收购利用情况(附件3)报当地农业、环保部门,环保等部门通过联合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对企业当年实际收购利用秸秆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当年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每年2月底前,各县、区农业、环保部门将上一年度县(区)资金清算情况(附件4)上报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农委进行汇总及审核后上报省环保厅、省农委,市财政局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清算意见对县(区)年度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第三条 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按以下规定实施:(一)奖补对象。省级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及园区内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二)

6、资金分配。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额、入园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个数、入园企业秸秆转化利用研发投入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因素分配下达奖补资金。(三)资金使用范围。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园区秸秆利用企业产业化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补。具体使用范围及项目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 对省秸秆综合利用投资基金投资参股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省财政通过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按照基金出资额的10%给予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及设备购置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五条 奖

7、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在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等环节的统计、检查和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奖补资金与收购利用量挂钩的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对企业收购利用数据及奖补资金预拨清算金额情况,在县级环保、农业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各地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产业化利用工作,对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及秸秆产业园区秸秆收购利用量等数据的统计核实,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和清算意见,并牵头组织开展相关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分配意

8、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要扣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取消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学习参考 .附件1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协议(参考文本)甲方: 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乙方: 市(县、区)人民政府(

9、或 单位)为加快推进秸秆产业化利用,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现就 年 企业利用 市(县)农作物秸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1. 甲方承诺全年收购利用农作物秸秆量 万吨。其中:水稻秸秆 万吨,小麦秸秆 万吨,油菜、玉米等其它秸秆 万吨。2.甲方确保完成协议承诺的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量。未完成协议任务的,按比例退回预拨奖补资金至乙方。3.甲方要公开农作物秸秆收购标准和方式,按月将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情况如实报送乙方。二、乙方责任1.乙方根据甲方承诺的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量,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10、,于 日前预拨奖补资金的70%, 万元至甲方账户,剩余部分于 年12月底前清算奖补到甲方(奖补标准为:水稻秸秆50元/吨,小麦秸秆40元/吨,油菜、玉米等其它秸秆30元/吨)。2.乙方负责做好辖区内秸秆收集的宣传工作,对甲方建立农作物秸秆收储体系给予积极支持,保障农作物秸秆运输畅通。3.乙方及时核实甲方每月农作物秸秆的收购利用情况,确保奖补资金按时足额兑现给甲方。三、其他事项1.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3.本协议(复印件)报省环保厅、省农委备案。甲方: 乙方:(签章) (签章)年 月 日. 学习参考 .附件2 _县(区)农作物秸秆产业化收购利用协议情况汇总表 单位:吨、万元县区企业名称签订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协议汇总情况申请奖补资金情况备注合计水稻小麦其它小计申请省级奖补资金市级安排奖补资金县(区)级安排奖补资金总计 填报单位: 农委、环保局(签章) 附件3 年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情况表企业名称(签章): 单位:吨月份农作物秸秆利用量备注合计水稻小麦其它123456789101112总计填表日期:年 月 日附件4 年 县区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清算情况表 农委、环保部门(签章): 单位:吨、万元序号企业名称实际利用秸秆情况预拨金额核定金额清算多退少补金额合计水稻小麦其他123合计. 学习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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