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8民商法学之民法考研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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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8民商法学之民法考研题库一、概念题1 委托合同与代理【答案】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建立代理关系(意定代理)的前提。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性质不同。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标的不同。委托合同的标的可能是事实行为也可能是法律行为; 代理的标的必须是法律行为。 2 无因管理【答案】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

2、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管理他人事务; 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 无法律上的义务。 3 融资租赁合同【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出租人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 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 遗产【答案】遗产是继承权的标的,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3、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包括:a. 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 b. 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 c. 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 d.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e.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债权、债务。债的性质属于财产关系。凡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遗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权利),也包括消极财产(义务)。 5 用益物权【答案】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

4、、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6 隐藏行为【答案】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

5、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7 法定代表人【答案】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 8 混同【答案】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此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狭义的混同专指权利与义务

6、的混同。 9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答案】(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了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或者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人或者代位继承人。(2)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有权承受被转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具体如下:性质和效力不同; 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

7、不同; 主体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10原始取得【答案】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孽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二、法条评析11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试评析这一法条。【答案】合同法第72条规定所涉及的是民法理论上的部分履行制度。其所处理的问题是,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

8、的履行不完全”时,双方的利益状态应该如何调整,具体阐述如下:(1)部分履行的界定部分履行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只履行了合同债务中的一部分,而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债务。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一般是可分的,即标的物在数量上可分成不同的部分,且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2)部分履行中的责任承担根据合同履行中的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必须严

9、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债务。部分履行构成对全面履行原则的违反,因此必然发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这种拒绝权属于一种法定的对债权人的保障措施,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不构成债权人迟延。根据诚信原则,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利益的,债权人应当受领。即债权人的拒绝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将导致债的部分消灭,但是不影响债权人采用其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即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并不妨碍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仍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害的,还可以要求

10、对方赔偿损失。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为该费用的产生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2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也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请从意思表示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述法律规定。【答案】(1)法条解读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确立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即显失公平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是将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用到合同领域。两条规定都是民法上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即因为普通民事行为或合同行为显失公平,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所以一、概念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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