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2宪法学、行政法学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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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2宪法学、行政法学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一、简答题1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案】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体来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物。物的存在往往会在主体之间引起以之为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物便成了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亦称精神财富,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行为。行为是指

2、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征税、征地、违章建房、阻障交通等。(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 试述行政听证制度。【答案】(1)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2)行政听证制度的范围行政立法行政立法虽然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它涉及“人”的利益重新分配,就有必要事先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起草行政

3、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在行政立法程序中设置听证制度,听取公众的意见,可以提升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行政处理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所作出的一种具体处置行为(虽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但是不作为不涉及是否需要听证的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理都要纳入听证范围,只有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理,才有给予其听证权利的必要。(3)行政听证的形式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是借助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听证形式,其内部结构为三角型程序模式。在这种程序模式中,听证主持人居中独

4、立,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各执一方,指控与抗辩互相交涉。非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是指不采用司法审判程序听取意见,且不以笔录作为裁决唯一依据的一种程序模式。在非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对如何进行听证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它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程序的进展,或者中止、终结程序。它不太强调听证的形式,只要使当事人得到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就满足了给予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要求。3 简述行政合同的作用。【答案】行政合同是一种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行政管理形式,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又保留了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优先权,它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管理手段的重要补充形式,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得到

5、广泛的适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从行政机关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顺利、迅速实现,又可以因行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避免行政主体之间互相推动。(2)从相对方来说,订立行政合同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又使行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对双方来说,既可提高行政效益,又可多创社会财富。4 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答案】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此外还需要就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分析:(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分五种情

6、况: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3)几类特殊情况实践中,需要对以下几类行政机关行为致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作进一步的确认: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一般来说,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独立的财政,可确认其赔偿义务机关资格; 而派出机构,无论有无法律的明确授权,由于其财政独立的欠缺,由派出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

7、义务机关比较适宜。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可作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则只能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作被告。批准机关“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5 简述行政处理的含义和特征。【答案】(1)行政处理的含义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定法上的

8、表现形式一般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决定”。(2)行政处理的特征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为实现法律、法规、规章所确立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而依法对外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具体权益。行政处理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处理的目的在于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它有必要针对特定的人和具体的事项作出。行政处理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机关,还可以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既能加予行政相对人以义务,又能赋予相对人以权利。行政处理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9、,但其内容必然是形成、变更或消灭特定行政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处理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虽然个别行政处理决定是即时作出的,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往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并采用书面形式。即使行政主体相对享有较大裁量权的行政给付,在法治原理普及的现代国家,也不允许不遵守法定程序而完全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作出决定,否则可构成相对人申请复议、提起申诉或提起诉讼的理由。行政处理具有可救济性。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现代国家,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司法审查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对这方面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己逐步成为可能。行政处理的形式

10、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行政处理最通常的形式有: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命令(包括狭义的命令和禁止、限制),以及行政监督、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6 越权的表现。【答案】(1)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越权(超越职权)有以下四种表现情形:无权限。即行政机关做了应由行政相对人自行解决的,或者应由市场调节解决的,或者应由社会团体、组织自律解决的事项。此种情形称行政“错位”。级别越权。即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本身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行一、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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