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804民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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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804民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 格式条款【答案】格式条款,又称定型化契约或者定型化契约条款,或者称为标准合同或标准合同条款,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取名为一般交易条件,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优点是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其弊端在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2 民事义务【答案】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民事义

2、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民事义务的含义阐释如下:民事义务的产生依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义务的作用方式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即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民事义务的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包括:主合同义务; 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3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答案】(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了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或者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

3、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人或者代位继承人。(2)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有权承受被转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具体如下:性质和效力不同; 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主体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4 债权与请求权【答案】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所享有的请求他

4、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 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5 名誉权的客体【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客体,名誉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名誉的目的,是使每个民事主体

5、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名实相符、各得其所。名誉保护的目的并非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如果一个人本身存在为社会道德或者法律所不齿的行为,其社会评价自然不应当良好。但是,当一个人自身行为完全符合社会道德或者法律的要求时,法律就应当保证其享有良好的名誉; 民事主体也有权得到这种名誉。6 地役权【答案】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包括: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

6、可分性。二、简答题7 土地、矿藏、作品、发明、精神利益、作为或不作为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答案】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中外学者多有争议,主要有如下观点:(l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物;(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物和行为;(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魏振赢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1)物。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土地、矿藏属于不动产。(2)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所以,

7、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发明、作品属于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5)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如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自由权的客体是自由价值; 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等。8 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答案】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同的效力。(1)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民事行为的成

8、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一项民事行为只有成立以后,才谈得上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行为己经成立,但却无效或尚未生效。(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 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的成立或者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包括民事行为

9、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原则等。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 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效力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当事人应受效果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 民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缔约过错责任。9 简述押金与定金的关系。【答案】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

10、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押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将一定的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二者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定金与押金的相同点定金与押金均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都是当事人一方按约定给付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在合同适当履行后,都发生返还的法律后果。(2)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定金的交付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 押金的交付,或者与履行主合同同时,或者与履行主合同相继进行,不是预付。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的主给付; 押金担保的对象往往是合同中的从给付。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 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者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者双倍返还的效力; 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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