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素材积累——文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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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高考热点素材积累文明法治信用不是筐,什么都能装1地铁拒绝声音外放:有些文明是约束出来的2公共场所就应该对“高音外放”说不3“药神条款”颁布,细节中有人性关怀4重新界定“假药”回应了社会关切5不再是“卖假药的”,法律精准对待“药神”5进口未批药不再算卖假药,“药神”困境仍然待解6“默许”进口少量境外新药凸显以人为本7让“儿子”变“大哥”骗保,吃相太难看8儿子比爹大3岁,手法低劣何以骗保9年9信用不是筐,什么都能装王庆峰2019年08月27日08:26来源:南方日报乘客在地铁车厢内公放音乐、视频的不文明行为,令许多人倍感头痛,除了劝说外别无他法,还常常引发争执。近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亮出

2、了新招,其新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不得外放声音,否则将列入失信黑名单。无独有偶,有媒体发现,北京、兰州等地此前都已作出规定,将车厢内饮食、大声公放、逃票、从事营销活动等不文明行为记入个人信用不良信息。不文明行为之所以屡禁不绝,或是因为它只属于道德事物,介于个人自由和公共秩序之间,极易形成不自觉的冒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通常对道德边界缺乏省思,因此会犯错而不知错,甚至去“怼”别人。毫无疑问,将这样的人列入黑名单,乃至于“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可以形成良好的约束作用,让他们更重视社会公德的养成,但也正如许多人所追问的,一次不文明行为是否可以代表一个人的道德全貌?一次无意的失信行为,

3、是否必然意味着“寸步难行”的惩戒后果?闯红灯上失信黑名单、教师用课本打学生上黑名单,学校招生先看学生父母是否失信现在,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失信惩戒机制的“提速换挡”,“信用机制被滥用”的担忧也随之而来。首先,现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在制定相应的信用规范,但一些地方随意降低失信认定标准,无法完整体现信用主体的品行,客观上也养成了一切以信用解决的制度惯性;其次,惩戒层面上,信用机制有滥用风险,一切事物均可与信用扯上关系,对人们的生活会造成极大困扰。种种问题,指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种制度信用,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有效性边界。换言之,信用机制不是筐,什么都能往里面装。针对这种现象,不久前国

4、家发改委特别强调“三个防止”,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可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固然“好用”,但我们也要保持冷静,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制度信用的边界在哪里?北大教授沈岿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是要建立一个尽善尽美的诚信社会、完人社会。”笔者以为,这应该是一条需要牢记的底线。我们制定信用标准,既要考虑于法有据,也要努力做到于情合理。针对一般不文明道德行为,可以从行政处罚里找办法,针对违法违纪行为,又有专门性的法纪规范进行制约。只有那些严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

5、失信行为,比如食品药品领域重大违法事件,被规定执行却不还钱的“老赖”等,才可以纳入失信范畴。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大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对比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传统信用概念,现如今的“信用”,正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几乎有无所不包的势态。对于管理部门来说,以信用倒逼个体行为,无疑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着眼于信用制度的严肃性,相关部门要对这种“立竿见影”保持谨慎态度,能用既有制度解决的,就不必要寻求信用救济。在综合考虑到社会危害等影响的前提下,一部分行为可以使用信用规制,以发挥出警示作用。地铁拒绝声音外放:有些文明是约束出来的2019年08月27日 07:51:07来源:中国青年报

6、 “昆明拟规定乘坐地铁时使用电子设备不能外放声音。”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一条规定引发热议。很多网友表示,公交工具上的噪声难以忍受,支持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噪声干扰一直是个社会痛点,最“痛”之处是,面对各种噪声,大家往往只能忍受,而劝说、辨理、求助管理方等,通常不是很有效。劝说或辨理,只对有素质的人有效,而部分有“制造噪声习惯”的人,问题就出在道德素质不高上。跟“噪声”去说理,遭遇“秀才遇见兵”的尴尬,其实是意料中的事。当前短视频盛行,不过是放大了部分国人的不文明习惯。说到“声音”方面的不文明,最典型的是“大嗓门”。在地铁、高铁、飞机上,经常出现发

7、生“大嗓门”而遭人白眼甚至因此闹出冲突的事件。不文明习惯的形成,从规则意识、生活习惯、道德素养上都能找到原因,而道德素养或是最根本的原因。实际上,任何一个人在自己需要安静的时候,都不愿意被打扰。总有人对自己制造噪音的问题“无意识”,实质就是“己所不欲而施于人”地地道道的道德问题。而从社会规则角度看这个问题,噪声的泛滥恐怕有管理不足的责任。有专家表示,公交工具上限制声音外放之后,如何落实规定是最关键的问题这确实是个难点。对噪声“之恶”,不管是管理上的宽容,还是噪声制造者的自纵,恐怕都涉及观念的问题:对现代规则、文明生活方式的理解和重视。以声音外放和“大嗓门”现象来说,应该安静的地方总是喧闹不停,

8、主要是一些人不太重视“公共”概念,缺乏公共规则意识,还有一些人自己喜欢并习惯了“热闹”,认为“热闹”十分正常,也是现代文明理念欠缺的表现。专家认为,通过宣传提升乘客素质,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是“治本”之道。而我认为,不管是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还是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外放声音的治理,本质都是文明建设范畴的内容。而文明建设既要通过文化的力量,也不能缺少法治手段。特别是在某些传统陋习“势力”较强的背景下,制度约束是其他手段难以替代的。社会文明需要长期的培育,而“约束出来的文明”,也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将“乘坐地铁时使用电子设备不能外放声音”写入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我认为大有必要。进一步说,还应在制度上

9、将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空间定义为“安静公共场所”,对任何超出规定分贝的声音都作出限制和处罚的规定。马涤明公共场所就应该对“高音外放”说不苑广阔2019年08月27日08:30来源:齐鲁晚报“昆明拟规定乘坐地铁时使用电子设备不能外放声音。”24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此前发布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一条规定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地铁内乘客不顾周围乘客感受,大声外放音乐、视频等已经成了新的“地铁不文明行为”,“希望昆明正式出台这一规定的话,能将这条规定落到实处。”旁若无人地大声打电话、聊天,甚至是用手机外放听歌、看视频,像这样的事情,又何止在城市地铁上存在呢?在公交车上、餐厅

10、内、高铁动车上,同样普遍存在。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或许把这些行为视为自己的自由,毕竟没有哪部法律的哪个条款,规定不能在地铁内听音乐、不能在餐厅内聊天、打电话。但是从社会文明、影响和尊重他人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行为确实是不文明的,也是很容易招致他人反感的。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者发出足以对周围人带来干扰和影响的声音,涉及到一个“安静权”的问题。之所以要对“安静权”加上一个引号,是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还没有这一公民权利规定,但是从公众内心的权利诉求来看,越来越多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在公共场所享受到必要的“安静权”,也就是不被他人发出的过大过高的声音影响和打扰的权利。北京、兰州、昆明等城市已经或者是准备

11、出台规定,禁止在地铁内大声外放声音纳入相关规定,就是对保护乘客“安静权”的一种积极探索。虽然在地铁等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设备的外放声音是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享受自己的自由的时候,也要学会顾及他人的感受,尊重他人免受打扰的权利和自由。这不但折射出个人文明素质的高低,同时也关系到良性的人际关系,关系到社会文明与和谐。根据媒体报道,国内已经发生多起在公共场所公民“安静权”被侵犯从而引发纠纷和矛盾的案例。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与很多因素有关,比如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引导,良好、健康的社会风气等。而就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这件事来说,除了和以上这些因素有关,同时也和群众传统的生活

12、习惯、风俗习惯有着莫大的关系。换句话说,很多人可能觉得我们历来都是在公共场所大声说话的,没觉得这和文明有啥关系。但我们现在所处的毕竟是一个比以前更加文明、开放的社会,原来一些看似和文明无关的行为,现在则可能就已经被归为不文明之列,就需要我们改变原来的言行举止,以适应新的文明规范和要求。其实不管是在地铁、公交还是在餐厅等任何公共场合,当你需要发出声音的时候,把声音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正常的范围,不对别人形成打扰、不招致别人的反感,都不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情,反而能够体现自己的文明与素质,何乐而不为?“药神条款”颁布,细节中有人性关怀魏英杰2019年08月27日08:05来源:钱江晚报据人民日报客户端

13、报道,8月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正式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第二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吸收了多年来药品领域的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使之上升为法律。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不少亮点。其中令人尤为关注的是对假药劣药的重新定义。在新修订版本中,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这既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精准监管。以往,只要不是经由正规渠道进口、没有在国内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一律被打入假药类别,按假药论处。这样做其实是很不科学的。许多进口药只是尚未获得批文,或者由于国内临床试验时间过长,迟迟不能上市,但其在国外是获准生产销售的,也是有

14、临床效果的,怎么能和假药相提并论?实际上,进口未获批文的药品,只是销售环节存在违规违法问题,与药品本身品质无关,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如今,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其单列处理,对比以往是一种进步。当然,不再把这类进口药品视为假药,不等于就可以随便生产和进口。在新版法规中,仍然“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这一点是立场明确的,否则就会干扰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也不利于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过,新版药品管理法还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这句话,细细思量,真正回应了民众关切,体现了人性关怀。这一新规意味着,如果是少量进口或使用未经批准

15、、在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在量刑上将减轻或免予处罚。这让人想起了我不是药神里的场景。有些进口药,对老百姓来讲就是救命的药,但因为尚未获得批文,不买延误救治,买了却属于违法,令人为难。还有的药虽然国内也有进口原研药,但仿制药更便宜,更多人吃得起。有的仿制药严格来讲并非假药,只是存在专利问题,禁止销售符合法律,但一禁了之却也不符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宗旨要求。相关规定为此开了一个细小的口子,留给法律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形做出甄别和处理,这是既维护了法律严肃性又充分尊重现实需求的考量,符合民众期待。说得更明白一些,如果是自己购买了这类进口药给自己服用的话,或可以免责;如果是帮人少量代购,未从中牟取经济

16、利益,也可能从轻处罚(如罚款);但如果是大量进口销售甚至生产,情节比较严重的,那还是要面对法律处罚。从境外买药救命,这是人之常情,现实中也不少见,但把这当作一门生意,不行。这是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读出的法律初衷,从中也让人体会到了人性关怀的温度。至于在实践中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怎么落实,尚需要制定配套的细则,也有赖于各地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针对具体事例案件依法依规处理。重新界定“假药”回应了社会关切徐澍2019年08月27日08:26来源:南方日报最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新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从现有的十章104条改为十二章155条,对药品管理制度作出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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