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常州市 2010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情况检查的通知常公积金[2010]19 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 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对常州市 2010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检查等工作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一)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2010 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 工本人 2009 年度月平均工 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二)缴存基数的上下限2010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 2009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即 9800 元,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按上限计算,低于上限的按实计算;最低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 2010 年 2 月 1日起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即: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960 元,金坛市和溧阳市均为 790 元三)缴存比例2010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 10%;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
四)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 2009 年度月平均收入,由个人缴存者按上述第三条规定申报,缴存比例统一为 20%五)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口径调整,缴存比例仍为 15%六)其他1.单位在调整基数时,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一次性补缴2.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 2010 年 6 月1 日至 6 月 30 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 2010 年7 月 1 日起执行市财政直接支付单位的调整时间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3.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检查(一)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基数时,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验审手续验审内容为查验、核对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工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社保缴纳情况等信息二)各缴存单位应于 2010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携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和《2009 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1 份到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点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
三)各缴存单位在缴存情况核查和单位登记证验审的同时,要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发现职工个人信息不准或有误,要及时为职工修改、完善三、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单位操作,各缴存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站()下载相关政策文件、业务指南及表格四、金坛市、溧阳市 2010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实施特此通知二○一○年五月十七日2010 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指南一、调整时间:2010 年 6 月 1 日——6 月 30 日1、领 表 :6 月 1 日 —6 月 10 日 ;2、填表:6 月 1 日—6 月 14 日;3、返表:6 月 14 日—6 月 22 日;4、核对:6 月 23 日—6 月 30 日二、受理地点:各单位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以下简称“ 受理点 ”)在 市 区 建 设 银 行 、工 商 银 行 、农 业 银 行 汇 缴 住 房 公 积 金的 单 位 ,到 原 汇 缴 银 行 参 加 调 整 ;在 交 行 汇 缴 的 单 位 ,到 住 房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新 北 区 办 事 处 参 加 调 整 ;在 各 分 中 心 汇 缴 的单 位 ,到 各 分 中 心 指 定 的 受 理 点 参 加 调 整 。
三、缴存基数最 高 缴 存 基 数 为 9800 元 ;最 低 缴 存 基 数 :常 州 市 区 (含 武进 区 )为 960 元 ,金 坛 市 和 溧 阳 市 均 为 790 元 职工的 2010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 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 2009 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各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全部收入新 参 加 工 作 的 职 工 从 参 加 工 作 的 第 二 个 月 开 始 缴 存 住 房公 积 金 ,缴 存 基 数 为 职 工 本 人 当 月 工 资 ;新 调 入 的 职 工 从 调 入单 位 发 放 工 资 之 日 起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基 数 为 职 工 本 人当 月 工 资 四、缴存比例2010 年 度 住 房 公 积 金 和 新 职 工 住 房 补 贴 的 缴 存 比 例 保 持不 变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各为 10%;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根据自身条件,在各 10%—12%的范围内确定。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仍为 15%五、月缴存额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进元)月缴存额=(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见分 进元)×2六、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1、申请缓缴和降比的条件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60%的单位,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后最低不得低于 5%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2、申请材料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单位申请报告;(2)2009 年度经审计的单位会计报表及《劳动情况表》;(3)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3、审批程序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七、操作步骤1、领 表 单 位 携 带 U 盘 到 受 理 点 拷 贝 基 数 调 整 相 关 数 据并 领 取 《常州市住房公 积金缴存核查表》。
2、填 表 单位填录《 常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基 数 调 整 表 》和 《常州市住房公 积金缴存核查表》3、返 表 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 受 理 点 进 行 基 数 调 整 和 单位 登 记 证 验 审 :(1)《常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基 数 调 整 表 》(最 好 以 U 盘 形式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3)《常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单 位 登 记 证 》;(4)2009 年 度 《劳 动 保 障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1 份 )4、核 对 单位携带 U 盘到受理点拷贝调整后的职工清册进行核对,并在 6 月 30 日前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受理点,不返回或逾期返回均视作正确处理如有差错,单位应到受理点重新调整5、完成调整单位应于 6 月 30 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并按调整后的基数汇缴 2010 年 7 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八 、注 意 事 项1、单位领 表 前 应 先 汇 缴 2010 年 6 月 份 及 之 前 欠 缴 月 份的 住 房 公 积 金 单 位 一 旦 领 表 后 不 再 办 理 本 单 位 的 职 工 帐 户转移、封存、销户等各类涉及单位汇缴人数变动的业务,待基数调整完成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2、《常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基 数 调 整 表 》采 用 电 子 表 格 形式 ,单 位 拷 贝 和 报 送 需 携 带 U 盘单位填 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时,不得更改表格的格 式 、顺 序 和 初 始 信息 3、《常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核 查 表 》应 如 实 填 写 ,并 加 盖 单位 公 章 九 、网 上 基 数 调 整 程 序1、网 上 注 册 单 位 带 《住 房 公 积 金 单 位 登 记 证 》、《网 上 用 户 注 册 申 请 表 》(填 妥 并 盖 章 )到 中 心 受 理 点 办 理 网 上 注 册 操作流程为:单位申请→受理点审核→输入单位代码→核对信息→设置密码 →签订协议注:单位注册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才能登录常州公积金中心网站()进行相关业务的操作2、基 数 调 整 1)操 作 流 程 (批 量 ):单 位 用 户 登 录 →进 入 基 数 调 整 →选 择 批 量 调 整 →如 果 调整 数 据 还 没 生 成 过 则 进 行 批 量 生 成 调 整 数 据 →输 入 或 选择 要 调 整 职 工 的 职 工 帐 号 →输 入 调 整 后 的 缴 存 基 数 →保存 →逐 个 调 整 →核 对 →批 量 加 载 →提 交 →中 心 确 认(2)操 作 流 程 (个 别 ):单 位 用 户 登 录 →进 入 基 数 调 整 →选 择 个 别 调 整 →输 入 要调 整 职 工 的 职 工 帐 号 →输 入 调 整 后 的 缴 存 基 数 →保 存 →提 交 →中 心 确 认3、中 心 审 核 基 数 并 发 布 是 否 通 过 提 示 ;4、若 通 过 审 核 ,单 位 可 按 新 基 数 汇 缴 ;若 未 通 过 审 核 ,则单 位 修 改 后 重 新 申 报 。
注 :实行网上调整的单位还需到受理点办理单位登记证验审十 、住 房 公 积 金 职 工 基 本 信 息 核 对 程 序1、拷 贝 信 息 单 位 经 办 人 到 受 理 点 拷 贝 《住 房 公 积 金 职工 基 本 信 息 核 对 表 》2、核 对 、更 正 信 息 单 位 经 办 人 核 对 职 工 个 人 姓 名 和 身份 证 号 码 等 信 息 ,若 发 现 信 息 不 全 或 有 误 的 ,进 行 修 改 更 正 ,然 后 交 职 工 签 字 确 认 3、反 馈 信 息 单 位 经 办 人 将 信 息 更 正 后 的 《住 房 公 积 金职 工 基 本 信 息 核 对 表 》(电 子 表 格 )返 交 受 理 点 ,并 提 供 纸 质 表格 一 份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十 一 、住 房 公 积 金 托 收 程 序1、单 位 到 公 积 金 受 理 点 领 取 《托 收 协 议 书 》和 《付 款 授 权书 》;2、单 位 按 要 求 填 报 并 盖 章 确 认 后 送 交 公 积 金 受 理 点 ;3、公 积 金 受 理 点 将 相 关 信 息 录 入 公 积 金 系 统 并 打 印 《托收 信 息 确 认 书 》;4、单 位 签 字 确 认 ;5、公 积 金 中 心 按 协 议 约 定 办 理 公 积 金 托 收 业 务 。
十二、下列相关材料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站()查阅下载:《关 于 开 展 常 州 市 2010 年 度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基 数 调 整 和缴 存 情 况 检 查 的 通 知 》;《2010 年 度 住 房 公 积 金 基 数 调 整 业 务 指 南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申请表》十三、如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的同志联系: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处 刘建顺 88117233公积金中心新北办事处 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