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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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DB37/1694-2010 DB37 指山东省地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作业要求、工艺、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劳动防护、人员要求、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设施、事故应急。本标准适用于常压汽车槽车运输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的充装、卸载作业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T 11651劳动防护

2、用品选用规则GB 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DB37/T 997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标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3、文件。3.1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指液体有机化工产品中具有挥发性的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品。3.2 易燃液体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3.3 毒害品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 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

4、0、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衡量。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液体LD505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mg/L的液体。3.4 腐蚀品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腐蚀性物质包含与完好皮肤组织接触不超过4h,在14d的观察期中发现引起皮肤全厚度损毁,或在温度55时,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无覆盖层铝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 mm/a的物质。3.5 可燃气体指闪点不高于45的易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3.6 有毒气体指按GB 5044列为

5、具有极度危害(级)、高度危害(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4 基本要求4.1 装卸单位应建立健全装卸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装卸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岗位责任;应制定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装卸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卸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卸登记等安全规章制度及装卸作业操作规程。4.2 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进入作业区的车辆不得超过装车位的数量。4.3 进入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区的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4.4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前,应遵循先连接槽车静电接地线后接通管道,并确认所有装卸设备

6、、设施已进行有效接地的原则;作业完毕,应遵循先拆卸管道后拆卸静电接地线的原则。4.5 雷雨天气应暂停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4.6 在装卸过程中,禁止车辆维修等现场作业。4.7 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前应先采取通风等措施,确保装卸作业场所有毒因素浓度符合GBZ 2.1。4.8 装卸现场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4.9 装卸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并认真填写相关装卸记录。4.10 装卸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4.11 装卸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4.12 装卸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5 作业要求5.1

7、 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车辆应按装卸作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上,严禁堵塞安全通道。运输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应采取防止槽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启动的有效措施。5.2 进入装卸作业区域前,装卸单位应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参照附录A的内容填写相关作业记录。5.2.1相关资质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a)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b) 槽车罐体使用证;c) 准运证;d) 驾驶员证及从业资格证;e) 押运员运输操作证;f) 机动车辆行驶证;g)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

8、购证;h) 槽车罐体定期检验的有效证明等。5.2.2车辆安全状况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槽车应符合GB 18564.1的规定、其标志应符合GB 13392。槽车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a) 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b)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c) 槽车罐体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罐体泄漏等现象;d) 槽车罐体超过定期检验期限;e) 警示灯具、标志不全或损坏;f) 盛装易燃液体的槽车无静电接地装置、罐体内有未接地的浮动物;g) 残留液体品名、种类不详或无法确定的;h) 未配备2个以上与运载介质相适应的灭火火器或有效灭火装置;i) 相关资质不全、过期、废止;j) 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5.

9、3 装卸作业人员应对照货单,核对所装卸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确认将要充装/卸载的槽车罐体中的液体是否与货单一致、并确认出料储罐/进料储罐;确认管道、阀门、泵、充装台位号、鹤管等,连接各部分接口并使其牢固,确定装卸工艺流程;装卸管理人员复核无误后,装卸作业人员严格按装卸操作规程进行操作。5.4 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启动车辆。装卸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处,严禁通过注入口观察充装量。应严密监视作业动态,严格检查罐体、阀门、连接管道等有无渗漏泄漏,防止泄漏、溢出,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5.4.1装卸易燃液体时,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液体宜从容器底部进入,或将鹤管伸入容器底部

10、,鹤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00mm;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注入口浸没鹤管口后,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管道内的流速,或参照附录B要求执行。5.4.2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5.5 当采用敞口装车方式可能导致其性质改变、易对人体造成损伤或可能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均应采用密闭装车。充装过程中,挥发的有毒气体应加以收集、处理。5.6 充装量严禁超过运输车辆的“额定充装量”或“额定载重量”。充装时应使用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充装作业车辆离开充装单位前,应复查充装量。如有超装应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5.7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结束后,关闭作业工艺流

11、程系统的相关阀门,应按操作规程或参照附录C要求的静置时间,静置一定时间后,轻、缓提起鹤管,封闭槽罐盖,拆除连接管,再拆除静电接地夹。5.8 必要时将装卸管道内剩余的液体清扫干净;可采用泵吸或氮气清扫易燃液体装卸管道。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液体管道的清扫。5.9 按操作规程清理装卸现场,车辆启动前应再次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消除不安全因素,参照附录A/附录D的内容填写装/卸作业记录,相关人员在作业记录中签字。6 工艺、设施6.1 装卸作业可采用泵送或自流或其它适当的方式。6.2 易燃液体的装卸输送泵与输送极度危害(级)、高度危害(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的泵应单独布置。输送极度危害物质的泵房与其它泵

12、房应分隔设置。6.3 易燃液体、毒害品的泵房宜采用开放式,对于密闭式泵房应设有足够的通风设施。6.4 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6.5 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作业区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装卸剧毒品时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6.6 装卸台的鹤位处宜设置定量装车、静电连锁、防溢流装置或高液位报警及连锁系统。6.7 装卸料管及槽车应专用。6.8 应选用浸没式鹤管。6.9 储罐容量宜满足一次装卸的最大量。6.10 氮封的易燃液体的贮罐卸料时,应有防止液位下降时空气进

13、入贮罐的措施。6.11 产生形成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装卸场所应按GB 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6.12 在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风向标;作业区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6.13 应有对有毒气体进行回收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6.14 装卸毒害品、腐蚀品时应在装卸区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淋洗器,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米。6.15 输送腐蚀品的泵、管道应按介质的特性选材,并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做防腐处理。6.16 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防止溢漏、污染环境的应急措施及相应设施。宜建满足事故状态下的环形导流沟、集水池、控制阀。7 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装卸作业场所应

14、按DB37/T 997的规定设置下列标志标识:7.1 安全标志7.1.1在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当心爆炸”、“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鞋”等标志;7.1.2在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中毒”、“应戴防毒面具”、“应穿防护服”等标志。7.1.3在腐蚀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戴防护手套”、“应戴防护眼镜”、“应穿防护服”、“应穿防护鞋”、“当心腐蚀”等标志。7.2 警示语句7.2.1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严禁超装、混装、错装”、“严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安全措施未落实,不准作业”等警示语句。7.2.2根据装卸物料的特性设置“

15、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具腐蚀性”、“易燃易爆、有毒、具刺激性”、“有毒、可燃、具刺激性”、“剧毒、对环境有害”、“具腐蚀性、易燃有毒”等警示语句。7.3 告知卡在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场所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内容和格式按GBZ 1582003中附录D的规定进行。8 劳动防护8.1 装卸单位应根据装卸物料的危险特性和防护要求,按GB/T 11651的规定配备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规定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并监督、教育装卸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8.2 装卸人员作业时应根据不同物料的危险特性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8.2.1装卸易燃液体时应穿戴防静电服装、防静电工作鞋。严禁在岗位上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8.2.2装卸腐蚀品时应穿戴具有防腐蚀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护目镜。8.2.3装卸毒害品时,应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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