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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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上级规定和学区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各小学校长为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配备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炊管人员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对于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校及学区要认真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做出处理。 2、进行责任追究依据学区及各校与各级各类人员签订的责任书进行。 3、责任追究依据事实,对相关人员分别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4、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学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组织,视情节做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召开教师代表大会讨论通过。5、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6、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对于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在进行责任追究的时候,以事实对广大干部教师进行教育,以达到引起广大教职工高度重视的目的。8、责任追究采取逐层进行的原则。9、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要按要求保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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