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有害因素评价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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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目标和要求 深入了解接触评定方法 掌握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及物理因素的检测技术 熟悉职业危害因素评价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第七章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评价与检测 第一节作业环境的评定一 接触评定的概念二 接触评定的方法三 职业卫生调查四 生物监测第二节作业环境有害因素检测一 检测的要求和规范二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检测三 作业场所物理因素的检测 第七章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评价与检测 Why 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与系列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概述 现状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党中央 国务

2、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要求坚持预防为主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明确提出 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突出问题是 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 改革开放30年来 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 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 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 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 二是尘肺病 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 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 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 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 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

3、 煤炭 冶金 化工 建材 汽车制造 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 许多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 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 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 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 伤残率高 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 近几年发生的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 福建省仙游县和安徽省凤阳县农民工矽肺病等事件 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 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 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 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 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 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 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

4、理措施 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 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监管机构不健全 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 没有形成合力 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 执法不够严格 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 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 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 设施 设备简陋 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 投入不足 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 信息网络不健全 职业病预防 控制技术急需提高 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 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 2015年 规划目标 到2015年 存在职业病危

5、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 以上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 以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 以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 以上 粉尘 毒物 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 以上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 以上 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 以上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 以上 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年 月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年 月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1 13条 第二章前期预防 14 20条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21 43条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44 62条 第五章监督检查 63 69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 70 86条 第七章附则 87 90条 二 职业病防治法 简介 一 总则1 目的 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2 劳动者的权利 1

7、对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 2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权 3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治康复权 4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权 5 对没有防护措施的有关作业的拒绝操作权 6 对违反职业病防护法以及危害生命健康行为有批评 检举 控告权等 3 用人单位的责任 即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应当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 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

8、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 二 职业病防治法 简介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

9、 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具体分工 卫生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 了解情况 调查取证 二 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 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

10、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5 工会组织关于工会组织唯有在本法中规定 说明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 1 督促 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教育教育和培训 2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与用人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4 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5 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或向政府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6 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 有权建议劳动者立即撤离危险现场 6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坚持防治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 实行分

11、类管理 综合治理 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 二 前期预防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 应当及时 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 统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

12、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 真实 二 职业病防治法 简介 三 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 评价应当客观 真实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 国

14、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依据职责划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 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 职业病防治法 简介 一 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1 二 职业病定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 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doc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 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

15、呼吸系统疾病 一 尘肺病1 矽肺2 煤工尘肺3 石墨尘肺4 碳黑尘肺5 石棉肺6 滑石尘肺7 水泥尘肺8 云母尘肺9 陶工尘肺10 铝尘肺11 电焊工尘肺12 铸工尘肺13 根据 尘肺病诊断标准 和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 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 过敏性肺炎2 棉尘病3 哮喘4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 锡 铁 锑 钡及其化合物等 5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 硬金属肺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二 职业性皮肤病1 接触性皮炎2 光接触性皮炎3 电光性皮炎4 黑变病5 痤疮6 溃疡7 化学性皮肤灼伤8 白斑9 根据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 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三 职

16、业性眼病1 化学性眼部灼伤2 电光性眼炎3 白内障 含放射性白内障 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 噪声聋2 铬鼻病3 牙酸蚀病4 爆震聋 五 职业性化学中毒 化合物中毒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 铍病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 钒及其化合物中9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 砷化氢中毒13 氯气中毒14 二氧化硫中15 光气中毒16 氨中毒17 偏二甲基肼中毒18 氮氧化合物中毒19 一氧化碳中毒20 二硫化碳中毒21 硫化氢中毒22 磷化氢 磷化锌 磷化铝中毒23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 四乙基铅中毒26 有机锡中毒27 羰基镍中毒28 苯中毒29 甲苯中毒30 二甲苯中毒31 正己烷中毒32 汽油中毒33 一甲胺中毒34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 二氯乙烷中毒36 四氯化碳中毒37 氯乙烯中毒38 三氯乙烯中毒39 氯丙烯中毒40 氯丁二烯中毒41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 不包括三硝基甲苯 中毒42 三硝基甲苯中毒43 甲醇中毒44 酚中毒45 五氯酚 钠 毒46 甲醛中毒47 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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