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法律教程案例分析报告

上传人:xmg****18 文档编号:120406140 上传时间:2020-02-06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37.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场经济法律教程案例分析报告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市场经济法律教程案例分析报告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市场经济法律教程案例分析报告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市场经济法律教程案例分析报告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市场经济法律教程案例分析报告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市场经济法律教程案例分析报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场经济法律教程案例分析报告(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 . . .1、刘某研究生毕业后自主创业,于2012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由于营业形势看好,收益丰厚,开业不久便有朋友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与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用人应灵活,故既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在企业经营中刘、黄二人频生分歧致使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2013年10月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但在清算中因为企业财产不足偿债而被职工和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法

2、院审理时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故判令刘、黄为职工补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费,黄某与刘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1)该企业的设立有无不合法之处?(2)刘某接受黄某参加该企业的投资与经营是否合法?(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有无不合法之处?(4)法院判令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合法?答:(1)该企业设立时使用“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2)刘某接受黄某参加该企业的投资经营行为

3、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允许黄某参加企业投资经营,致使该企业不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而必须依法办理变更企业登记,改变企业为其他性质。(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4)法院判令黄某与刘某对该企业的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合法。刘某与黄某虽已

4、形成客观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但因未履行企业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形成法律事实上的合伙企业,故法院不应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判令黄某为企业债务担责。2、2012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2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12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2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13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

5、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13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到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试分析:(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

6、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均不成立。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的差别,不影响其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如入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

7、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果甲在银行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果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除甲之外的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1、甲、乙两人经过协商,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食品生产,并订立了含有以下内容的公司章程:(1)甲出资20万元,其中设备作价10万元

8、,商标权作价10万元;乙出资25万元,其中货币1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劳务作价5万元;(2)基于公司的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股东会;由甲乙双方各派一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方所派的董事兼任监事,负责公司内部监督;(3)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损益;公司成立1年后,任何一方股东均可视需要追加或者撤回不超过30%的出资额;等等。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该公司章程在内容上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依据如何?答:(1)乙方以劳务作价的出资方式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用以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而劳务因具有人身依附性是不能转

9、让的,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不设股东会不合法。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除一人公司外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3)董事会组成不合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13人,此案中只设2人显不合法;董事人选依法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此案中董事由股东委派亦不合法。(3)监事由董事兼任不合法。董事是监事的监督对象,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5)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1年后撤回出资不合法。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有不撤资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

10、抽逃出资”。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甲出资180万元,以货币、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乙出资150万元,以机器设备、特许经营权出资;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

11、下比例:甲25,乙40,丙35。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1)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指出并说明理由。(2)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中的人事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增资认缴、红利分配等比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答:(1)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用以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而特许经营权因其权利的特许性是依法不可转让的,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中的人事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其一,“董事长由

12、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的安排不违法。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二,“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的安排合法。公司法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三,“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应通过章程确定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3)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增资认缴、红利分配等比例均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行使参与决策、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依据一般应为其出资比例,但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或由全体股东特别约定。3、1997年8月,某县金

13、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该县其他六家企业共同筹建“振龙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该组建方案经该县政府批准后,七家发起企业即共同设立了“振龙公司筹建处”,着手公司筹建工作。由于发起人拟作为投资而移交给振龙公司的办公楼及主厂房需要修缮,同年10月初,振龙公司筹建处以振龙公司的名义向紫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洽购一批建筑装饰材料并商定由其承接该项修缮工程,货款及施工费用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合同成立后一周内,紫金装潢公司即如约将该批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并开

14、始修缮施工。截止同年10月底,发起企业共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的股份,其余股份依筹建方案向当地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股份募足后,振龙公司筹建处即向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最终未能领到营业执照。同年年底,紫金公司完成修缮工程后,遂向振龙公司筹建处催收款项,但此时筹建处已经解散。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1)振龙公司因何未能领到营业执照?(2)振龙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及为设立振龙公司已筹集的股款各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振龙公司未能领到营业执照至少有以下几点主要原因:其一,发起人认股未达35%的法定比例。该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且采用

15、了募集设立的方式,而发起企业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仅占股份总数的30%,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规定;其二,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且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该案欠缺这些法定程序。(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据此,振龙公司的7家发起企业应对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应由负连带偿还责任,并对已筹集的股款负返还股款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4、某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13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有关情况及主要议题如下: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A的职务并聘任B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给予B年薪l5万元的报酬。为激励本公司员工,决定从证券市场回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5的本公司股份,并在1年内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8人到会。列席本次董事会的一名监事E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所出具的委托E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E代为行使表决权。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