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食品流通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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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业.专注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食品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一)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任命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

2、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

3、回已售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第六条:加强本单位食品管理,开展日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

4、当进行查验。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供货方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第三条对所进的预包装食品,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一)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等标识。(二)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三)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

5、标记或中文警示语。(四)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五)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六)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七)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八)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第四条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

6、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五条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做到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质量自检制度1、食品进货后由专人负责,对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认证标志、净含量等逐项进行验收,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发票,并详细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2、根据经验

7、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对有必要的食品主动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完善质量自检手段,加强重点食品质量检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3、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4、检查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涨气等情况,如发现问题禁止上架销售。5、查验食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查验食品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查验食品是否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查验食品是否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6、通过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不合格的食品

8、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购销货台帐制度1、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2、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帐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复印或扫描备案,销售生鲜食品的认真做好进货台账记录和票据粘贴。从事批发业务的,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3、进

9、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模范。2、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3、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

10、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5、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6、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禁止不穿洁净工作衣帽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经营无关的事情,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7、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8、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2

11、)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为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朋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准入、退市等各项制定。做到严把食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庇护所。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承诺如下:一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凭证保存不少于二年。二食品上柜销售前再次检验质量和商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三销售食品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销售后服

12、务规定,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工作。四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刻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五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持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六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七积极负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13、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企业采购食品,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1.营业执照;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3.检验(检疫)证明;4.销售票据;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7.进口食品报关单;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第三条 本企业(超市)从事食品经营,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

14、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如果购进食品为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者荣获中国名牌认证、驰名商标等,还须录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号、中国名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驰名商标认证号和QS标志号。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查验。第四条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产品标准代号

15、、生产许可证编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本企业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采购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七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第八条本企业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自律水平,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本企业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教育培训制度。第二条本企业员工上岗前,需进行为期三天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三条本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年要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并达到课时要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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