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玻璃安全卫生J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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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劳动部关于发布平板玻璃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的通知(建材规划发199538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材主管部门、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设计单位、标准定额站: 根据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和国家建材局建材综计发1991384号文的计划安排,由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主编,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参编的平板玻璃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按规定的工作程序业已完成,并经国家建材局和劳动部会审通过。现批准为建材行业标准予以发布,编号为:JCJ0995,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

2、施行。原(88)建材生管字794号文颁发的平板玻璃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规划发展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负责,印刷发行工作委托国家建材局标准定额中心站负责。一 修订说明 平板玻璃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是根据国家建材局建材综计发1991384号和(91)计设便字103号文的计划安排,由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在1986年版平板玻璃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试行)基础上共同修订而成。修订工作得到了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的支持和指导。 修订工作依据工厂安全卫生规定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建设性工程项目职业

3、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结合近年来平板玻璃工厂设计的实践,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程序,先后提交了修订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通过了行业专家审查,并经国家建材局和劳动部联合审定。 本规定包括十四章和四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区总平面布置、防火防爆、防电防雷、防机械伤害、建筑安全、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采暖防寒、噪声控制、建筑采光、辅助用室、职业安全卫生机构、专用投资等。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设计实际认真执行,积累经验,将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数据资料反映给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给予考虑。平板玻璃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编 制 组1

4、995年5月平板玻璃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了在平板玻璃工厂设计中贯彻国家各项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平板玻璃工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和引进工程项目设计。 1.O.3本规定只包括工程设计中涉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与要求,一般个人防护用品等内容不纳入本规定,也不包括设备自身应配套的安全装置。 1.0.4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是工程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含技术改造)设计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5、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1.0.5平板玻璃工厂设计应尽量提高生产综合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1.0.6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 1.0.7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见附录B。 1.0.8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方案,如有变动需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1.0.9平板玻璃工厂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二章 厂区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 职业安全设

6、计 2.1.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兼顾生产、运输、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要求,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厂区宜结合功能分区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 2.1.2 各种易燃易爆燃料油、气的储罐及其辅属设施,宜集中布置在一个区域内,并按其性质不同加以分隔,其自成体系而彼此又符合防火间距的要求。该区域应远离储存木板、稻草等易燃材料的区域,其间距应符合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1.3各种易燃易爆燃料油、气储罐如布置在有易燃易爆性质的生产区域或储库区域时,应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车间、生产场所(如发生炉煤气站、锅炉房、浮法联合车间、铆焊棚等)严格分开,其间距应符合GBJl6建筑设

7、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1.4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车间、储库及堆场,一般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如因生产需要在布置中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2.1.5厂区总变电所尽量远离尘源,避开易燃易爆场所。 2.1.6厂区上空不宜有高压线路通过,如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1.7工厂的生产区与生活区之间不宜设置铁路线,并尽可能按居住区、工业场地和场外路线的顺序平行布置,如必须有铁路线穿越时,应根据运输繁忙程度,设置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 2.1.8厂区铁路与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现行GBJl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2.1.9厂区铁路与厂区内干道交叉

8、或穿越建筑物时,应保证有良好的了望条件,满足视距要求。根据需要设置看守道口、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施,以确保交通安全,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视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2.1.10大中型平板玻璃厂应分设人流出人口和货流出人口,各靠近其主要服务区。沿人流较密集的主干道两侧应设置人行道,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交通安全。 2.1.11厂内外运输设计应全面规划,使运营、装卸、转运及储存各个环节相互协调,并尽量提高运输装卸机械化程度,以降低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运输安全。 2.1.12厂区通道设计,应符合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并满足消防安全和运输的需要。 2.1.1

9、3玻璃水池一侧靠近熔制车间布置,其间距一般为45m,另一侧应靠近厂区道路。玻璃水池周围应留有供消防用的场地,一般不应少于15m15m的面积。玻璃水池与甲类生产工段的间距应符合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2.1.14凡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因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车间间距、管线布置等不能满足防火规范要求时,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尚应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2.1.15装卸场地和堆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照明装置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节职业卫生设计 2.2.1结合功能分区,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当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办公区布置在同一场地时,应尽量将生活、行政

10、办公区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2.2高噪声车间(如氮气站、压缩空气站、原料破碎车间等)应与低噪声车间分开布置,且不得与生活区、行政办公区毗邻。 2.2.3高噪声设备及高噪声车间周围,应布置对噪声不敏感的、便于隔声的建筑物,并宜布置绿化隔离带。 2.2.4对室内要求安静的生活、行政设施及化验室、变电所等建筑物,其方位布置应有利于隔声,并与交通干道保持适当距离。 2.2.5厂区宜布置在开阔通风地段,且方位一般应满足大多数车间对风向和朝向的要求。 2.2.6有条件时,车间长轴方向,宜与夏季主导风向垂直或不小于450的交角,发生炉煤气站的夏季主导风向应由工人操作一侧吹向热煤气烟道。 2.

11、2.7生产过程易散发粉尘的车间(如原料车间、发生炉煤气站、燃煤锅炉房、碱库、芒硝库、砂石粉库等)及物料露天堆场(如煤堆场、煤渣堆场、原料堆场、碎玻璃堆场等),应尽可能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2.8在易散粉尘的车间和堆场周围,宜布置绿化防护带。2.2.9露天操作场地附近,应设置为操作工人防暑降温和取暖防寒的休息场所。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一节 建筑3.1.1平板玻璃厂各车间生产类别、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及安全出口数目见表3.1.1。表3.1.1车间名称生产类别耐火等级(下限)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安全疏散距离(m)安全出口数目原料车间戊类二级不限

12、不限不少于2个浮法联合车间溶化工段成形工段丁二级不限不限不少于2个退火工段切裁工段戊二级不限不限不少于2个成品工段造箱车间丙一级单层不限多层6000单层80多层60不少于2个不少于2个二级单层8000多层4000水泵房戊二级不限不限每层面积不超过400m2时可设1个锅炉房丁二级不限不限油站油泵房丙一级不限80不超过250m2时可设1个卸油设施储罐区丙二级设防护堤台阶两处氢氧站(含氨分解制氢站)甲一级400030不少于2个二级3000氮气站乙一级500075不少于2个二级4000天然气配气站甲一级400030不少于2个液化石油气供配站甲一级400030不少于2个二级3000发生炉煤气站乙一级40

13、0050不少于2个二级3000压缩空气站丁二级不限不限不超过400m2时可设1个机电仪表修理车间戊二级不限不限不超过400m2时可设1个车间名称生产类别耐火等级(下限)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安全疏散距离(m)安全出口数目煤储库丙二级每座库房6000防火隔墙间1500不少于2个木板库稻草库耐火材料加工戊二级不限不限不超过400m2可设1个原料储库戊二级不限不少于2个碱 库芒硝库戊二级不限不少于2个耐火材料库集装箱库成品库变电所丙二级单层8000单层30每层面积不超过250m2可设一个多层4000多层60 3.1.2油罐区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罐容量,但

14、浮顶油罐可不小于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防火堤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O2m。 3.1.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用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储罐区宜设置高度为lm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3.1.4液化石油气供配站周围,应设置非燃烧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耐火极限不小于4h。 3.1.5液化石油气供配站中的值班室、仪表室等有操作人员经常停留的辅助用室的地坪,应高出相邻有液化石油气泄漏可能的房间地坪,其高度差一般不宜小于06m。 3.1.6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燃油(气)控制室、液化石油气室、油泵房、氮氢预混合室、天然气预混合室等,应布置在浮法联合车间熔制工段内紧靠外墙处,但不得布置在玻璃水池一侧。 3.1.7氢氧站、氨分解制氢站等车间内的防爆间与非防爆间之间,不应直接相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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