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及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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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及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加强安全工作,防止一切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校委会负责制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及安全检查的具体细则。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检查的内容与细则,每月月底前,对学校的周边环境治理情况、校产校舍维护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学校及班级安全知识教育情况、校园内安全隐患排除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后由校委会负责填写安全检查表,学期末进行安全检查总结。安全领导小组对检查出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分管教师,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措施不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责任由分管教师自负。如因检查不及时或检查力度不够造成损失,责任由安

2、全领导小组负责。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上报每月安全自查情况及解决安全问题的具体措施。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一)

3、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四、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除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以外,还应以书面告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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