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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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一、名词解释1 马锡五审判方式【答案】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马锡五同志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也是从一系列司法案件中总结归纳出的经验成果。其特点包括: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2 十九信条【答案】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

2、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资政院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从总体来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不过,十九信条仍强调“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十九信条完全着眼于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并没有触及保障人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救章夕,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十九信条未能挽回清廷的厄运,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仪宣布退位。至此,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统治结束了。

3、3 明德慎罚【答案】明德慎罚是西周初统治者提出的法律主张。以夏商“天罚”论为基础,逐渐演变而成。周公等人从商灭亡中吸取教训,意识到仅靠“天威”、“天罚”不足以维护统治地位,因而,他们从“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出发,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反对一味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代之以怀柔安抚之策。明德,是要求统治者注重教化,以身作则,敬天地,尊鬼神,孝父母,爱族人。慎罚,指用刑时务求谨慎从事,用刑准确。明德慎刑的具体内容如下:“勿替敬典”。即以常刑、常典治民,严防滥用刑罚,杀害无辜。区分偶犯、惯犯和故意、过失。对偶犯和过失的处罚应酌情减免,对惯犯、故意应加重处罚。修正殷商的“罪人以族”制度。强调

4、罪止其身,不株连亲属,缩小刑罚的打击面。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并用,注意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4 禁榷【答案】禁榷制度是指国家专卖制度,它在汉代己经出现,宋代财政医乏,禁榷是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传统的盐、酒、茶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善。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酣”。5 八辟【答案】这是西周对贵族犯罪的一种优惠对待政策,指的是八种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享受特权,不按照普通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刑事处罚时,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犯罪情

5、节等临时议决,一般可以采取宽有或赦免。这八种人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是一种同罪异罚的制度,是贵族身份的特权保护; 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6 谋大逆【答案】“谋大逆”,唐律“十恶”之一,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谋大逆”是“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阔”,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谋反及谋大逆者,不分首从皆斩,其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律处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以及部曲、家仆、资财、田宅,一律没官,伯叔父及兄弟之子,也流三千里,不限户籍之异同。这些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 7 铸

6、刑鼎【答案】“铸刑鼎”是春秋末期郑国公布成文法的一项重要活动。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铸刑鼎”之所以引起争论,是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虽然有成文的法律,但却是秘密的,并未公之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从形式上看,与先王“不为刑辟”的传统不符:从内容上看,与西周以来的“礼”相违背。 8 廷杖【答案】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明代“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

7、矣”。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对朱亮祖父子和薛祥施用此刑,朱亮祖父子被鞭死,薛祥被杖毙。自此以后,廷杖逐成定制,廷杖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二、简答题9 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发展演变。【答案】隋唐律“名例律”是由法经“具律”发展演变而来,其演变过程如下:(1)战国时期李惺制定的法经六篇的第六篇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篇,其位置位于律尾。(2)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使得类似于刑法总则篇的具律的位置既不在首,又不在尾。(3)三国曹魏新律(又称为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从而改变了以往刑法总则篇的位置既不靠

8、前,又不靠后的弊端,使得在法典编纂体例上朝着科学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4)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5)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冠于篇首。(6)隋朝开皇律和唐朝唐律疏议均采用这种方式,并且在唐律疏议中对名例律的总则性质作出了确切说明,不过不同于现今总则的含义。总之,唐律是对以往立法经验的总结和提高,使封建法律制度更加系统、科学和完备。 10夏代奴隶制国家里,习惯法是如何产生的?【答案】大量文献记载与考古发掘证实,夏代己经产生奴隶制国家和体现着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其形成过程具体阐述如下:(1)启称王后,沿袭禹的传统,将所辖地区划分为九州。与此同时,夏

9、奴隶制国家把夏邑作为统治的中心,并按地区的不同部署原有的部落,建立了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武装力量与管理国家的整个官僚体制。此外,还建立了作为国家袱附属物的监狱等强制机关。这一切表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在夏代已经形成。伴随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奴隶制习惯法也同时孕育而生。(2)据史书记载,东夷部族的首领伯益以及与夏同姓的有启部族都曾起兵反抗。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压榨与剥削,又造成平民的“不服”,以及奴隶们的“作乱”。在社会矛盾激化、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势下,夏代统治者在军事镇压的同时,不得不借助于法律,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但因夏奴隶制国家初建,没有立即制定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只是将有利于奴隶主阶级

10、的氏族习惯,赋以新的性质,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3)左传中记载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方面说明夏代借用大禹的威望,增强其法律的威慑力量; 另一方面说明,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总之,处于形成时期的夏代习惯法,还是比较简单的,它的完善则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11请简要解释秦朝的连坐原则。【答案】连坐指本人没有犯罪,但是因为和犯罪者有法定的身份联系,因而和犯罪者负有相互监督的义务; 由于犯罪者犯罪,本人未尽监督纠举的义务,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即称为连坐制度。商鞍改革,开始在秦国实行系统的连坐制度; 在秦朝,根据产生连坐责任的身份关系不同,分为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和职务连坐。(1)同居连坐,又称家属连坐,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连坐。所谓同居,一般以“户”为标准,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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