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之法理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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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之法理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一、概念题1 法的汇编【答案】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点为:一般小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汇编的任务,是将法集中化、系统化。法的汇编价值在于:它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统化,从而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法制的面貌,便于人们全面、完整地了解各种相关法的规定,使法的清理的成果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现行法的优点和缺点,了解法的立改废任务何在,还可以为法的编纂打下基础和准备必要

2、的条件。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可进行法的汇编。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汇编之分。 2 法的历史解释【答案】(1)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2)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 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 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目的

3、。 3 从旧兼从轻【答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或者说,原则上否认法律的溯及力,但是,在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的时候,肯定法律的溯及力。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 4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答案】法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法的意志性,法由人来制定,它不能不体现人的意志。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法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法的规律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

4、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5 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答案】(1)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规则或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也许在所有情形下,并非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2)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所以,辩证推理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

5、在前提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辩证推理。正因为辩证推理依据的往往是实质的而非形式的理由,所以,又称实质推理。(3)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是法律推理的重要内容,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形式推理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则内容的相对确定,而且依赖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和协调。所以,当法律规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就如何对待同一事实存在认识上的冲突时,形式推理几乎是无能为力的,而辩证推理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把司法活动作为推动法律发展的力量,有助于解决形式推理所不能解决的冲突; 同时由于辩证推理在制度不健全和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它会演变为法官的任意司法,从而破坏法治,而形式推理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有限性

6、也是弥补了辩证推理的不足。 6 应有权利【答案】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又被称为“道德权利”。 7 基本权利和义务【答案】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

7、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律确认或规定。基本权利之“基本”至少有六方面的含义。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或缺性,基本权中缺少任何一项,人在法律上就难成为人; 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替代性; 基本权利具有稳固性,无论是国家体制的改革还是宪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权利不受影响,不被消除; 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其他权利是以基本权为根据派生出来的,是基本权的衍生物; 基本权利具有某种世界范围内的共似性,即其在各国有着共同的普遍的最低标准。8 时效免责与不诉免责【答案】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不诉免责,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

8、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兔除了法律责任。二、简答题9 人权与主权的一般关系如何?【答案】人权和现代民族国家之间有着复杂的扭结关系。在一定意义上看,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和暴力似乎是对于个体的最大的潜在侵害者,但是也要看到,那种主张完全摆脱公共权力的无政府主义也会导致对于人权的伤害。(1)人权和主权的含义人权是指基于人的人格尊严而为所有人享有的、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

9、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2)人权与主权的一般关系人权的实现需要借助于国家的保护和努力。人权的发展中有一种向国家靠拢而争取国家支持的运动,但是这种依附并不能直接导致将人权置于国家之下,将主权对于人权的支持直接延伸为主权高于人权。近代以来的人权确实主要是在民族国家的框架内展开的。仅仅是在保障人权的制度性条件的功能意义上,主权高于人权,这种高于不能被解释为主权可以覆盖甚至取代人权。应当反对那种过于简单地认为主权高于人权的观念。这种观念可能导致的负面后果之一就是,以主权至上的名义而压制人权诉求的重要性。应当辩证地看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不能过于机械地说其

10、中一个高于另一个。人权需要依赖国家主权的保障而得以实现,但是主权的存在本身并不足以就意味着人权状况的改善。现代国家需要借助人权来提高其合法性基础,但是人权的重要性并不能否认主权的必要性。 10“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在英美法系有哪些涵义?【答案】这句话体现了英美法系中,正当程序对“程序中立”的要求。(1)程序中立,要求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具有中立性。决定者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正当程序对于决定者最重要的要求则是“中立性”。古老的“自然正义”两项要义之一就是强调决定者的中立问题,在正式制度中它表现为回避权的设置。按照戈尔丁的标准,包括“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三个方面。此项要素的内容还包括决定者的选择(通常这同时意味着解决方式的确定)、资格认定等制度安排。(2)程序中立强调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不能有所偏倚,而且须让人看上去不会偏倚。程序中立需要一系列制度的保证和配合,如决定者的资格认定和人身保障,程序中的职能分一、概念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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