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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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报批稿)Standard for town appearance in Guizhou Province 主编单位: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9年 月 日2019年08月 贵阳主编单位: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余中刚 单晓刚 叶栋槺 刘 民 杨建华 刘俊娟 管静雪 李 滔 李 行 卢常遂 仲星颖 吴道琼主要审查人员: 饶正凯 孙 炜 方 琴 胡开荣 彭润芝 王泰阶 牛红梅 周海燕 杨 涵II目 录 前 言11 总 则32 术 语43 建(构)筑物83.1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83.

2、2 建筑工地104 城镇道路124.1道路及附属设施124.2 桥梁及隧道145 园林绿化155.1城镇绿化155.2公园绿地165.3 广场用地175.4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176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196.1 公共场所196.2 公共设施207 城镇水域217.1 水域环境217.2 水域岸边与码头217.3水域保洁228 广告设施248.1广告设施设置与维护248.2建(构)筑物上的广告设施258.3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268.4移动式广告设施279 城镇照明289.1 道路照明288.2 夜景照明299.3 管理维护3010 环境卫生3110.1环卫设施3110.2 道路清扫保洁3110.

3、3 公共厕所3310.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3310.5 建筑垃圾处置34本标准用词说明36条文说明37前 言 为加强贵州省城镇容貌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标准编制组对2006年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DBJ52/T50进行全面修订,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省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把握发展趋势,梳理了城镇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征求省内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讨论、修改,经审查定稿。 2006年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DBJ52/T50-2006)是为更好地实施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4、条例(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加强我省城市容貌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主编单位:贵州省环境卫生协会;批准部门:贵州省建设厅;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家禄李大年 李尉宜周云建胡俊斌徐莹 本次标准修订后共有10章,主要修订内容是: 1.标准更名为“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增加了术语章节中内容,对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 2.将原标准中街景容貌章节更改为建(构)筑物并增加内容; 3.将原标准中的公共设施章节中

5、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4.将原标准中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章节合并,并增加内容; 5.增加了城镇照明章节,原标准中景观灯光内容并入该章; 6.保留了原标准中环境卫生、广告标志、城市绿化、公共水域章节,名称更改为环境卫生、广告设施、园林绿化和城镇水域,并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28号,邮政编码:550081;电话0851-

6、6825122 0851-6825006;电子邮箱:)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镇环境,符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城镇(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建制镇和乡可参照执行。1.0.3本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建(构)筑物、城镇道路、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城镇水域、广告设施、城镇照明、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内容。1.0.4 城镇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应与城镇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1.0.

7、5 城镇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地域特点、时代特征、民族特色,城镇容貌管理应使城镇环境保持整洁、美观。1.0.6 城镇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城镇容貌 urban appearance城镇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镇环境密切相关的城镇建(构)筑物、城镇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城镇照明、城镇水域等构成的城镇局部或整体景观。2.0.2建(构)筑物 building structures本标准中建筑物指房屋。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

8、场所。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桥梁、水坝等。2.0.3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0.4园林绿化 landscaping绿化是栽种植物以改善环境的活动。园林绿化是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以栽种植物为主体,营造建(构)筑物,配置水景、动物、园路等措施,建造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游憩环境的活动。2.0.5海绵城市 the sponge city能充分发挥城市建筑、道路、绿地和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

9、净化。2.0.6城镇绿道 Urban green road 城镇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一般是林荫小路,供行人和骑单车者进入的游憩线路,通常沿着自然道路和人工廊道建立,依托和串联城镇功能组团、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等,供居民休闲、游憩、健身、出行。2.0.7公共场所 public area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城市综合体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场所。2.0.8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2.0.9堤岸 embankment江河、渠道、湖、海等水域的临水岸坡及其修

10、筑的河岸护坡、驳岸、防汛墙(堤)等构筑物的临水岸坡。2.0.10漂浮废弃物 floating waste水面上漂浮的固体垃圾、废弃杂物、暴雨和洪水的冲积物和影响水域环境卫生质量的水生植物等。2.0.11水域保洁作业 water area cleaning work对水面、低岸临水侧及水上公共设施等水域整体环境进行全面清理和为维护水域整洁而进行的环境卫生工作。2.0.12黑臭水体 black and odorous water黑臭水体是指城镇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2.0.13广告设施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广

11、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2.0.14城镇照明 urban lighting城镇功能照明和夜景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在城(镇)区内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2.0.15夜景照明 nightscape lighting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亦称景观照明。2.0.16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2.0.17环境卫生 envi

12、ronmental sanitation环境卫生是指城镇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2.0.18生活垃圾household refuse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2.0.19建筑垃圾constructionwaste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3 建(构)筑物3.1建(构)筑物及附

13、属设施3.1.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镇特色,建(构)筑物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1.2城镇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管控;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1.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

14、应按照不同类型定期进行清洗、维护,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3.1.4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整洁,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3.1.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1.6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宜统一规范设置,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应超过护栏高度。3.1.7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的安装应规范统一,室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2m。主要道路两侧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3.1.8建筑物窗顶、阳台遮阳帐篷应规范设置,不妨碍交通、保持整洁美观,在同一临街面使用的材质、样式、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遮阳帐篷的下沿高度不宜低于 2.5 m(其中消防通道处不低于4m)。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繁华街区的临街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遮阳(雨)蓬,二层以上确需设置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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