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练习期末考试新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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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练习题(二)参考答案* 本答案仅供参考。在作答时参考有关教材或者宪法、法律规定亦可。1.如何理解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性质32.简述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条件33.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34.简述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35.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据36.简述当今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主要类型47.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48.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49.简述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适用的范围410.简述我国选举的主持机构411.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412.简述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主体413.简述人大代表罢免案的提出主体514.简述单一制的概念及其特点515

2、.简述联邦制的概念及其特点516.简述我国宪法关于行政区划权限的规定517.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618.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619.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主要内容620.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621.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力内容622.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723.简述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724.试述公民与人民的区别725.简述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和基本形式726.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727.简要列举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基本权利828.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829.简要列举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830.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83

3、1.简述全国人大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832.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833.简述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的人员范围934.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的人员范围935.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主体有哪些936.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937.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938.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事方面的主要权限1039.简要列举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1040.简述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1041.简述国家主席的产生程序和任期1042.简述国家主席的职权1043.简述我国国家主席、副主席职位的补缺规则1144.简述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1145.简述国务院

4、的职权1146.简述国务院的领导体制1147.简述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1248.简述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1249.简述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1250.简述地方各级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的人员范围1251.简述可以向地方各级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的范围1352.简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1353.简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354.简要列举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1355.简述地方各级人大政府的性质、地位和领导体制1356.简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1457.简述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1458.简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5、职权1459.简要列举我国规章的制定机关1460.简要列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461.试述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区别1462.简述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1563.简述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1564.简要列举宪法解释的机关的类型1565.简要列举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类型1566.简述立法法关于法源位阶关系的规定161.如何理解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2.简述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条件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

6、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具体言之:(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现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3.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世界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有的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国家必须予以尊重和保护的原则

7、。(3)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4)法治原则是指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行使须受法律约束的原则。4.简述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有的原则。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是:(1)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宪法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以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5.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据宪法之所以具

8、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其基础在于:(1)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2)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3)宪法制定程序的正当性。6.简述当今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主要类型在资本主义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7.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9、,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8.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秘密投票原则;(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9.简述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适用的范围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10.简述我国选举的主持机构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

10、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11.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参见选举法第14条、第16条)12.简述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主体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

11、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13.简述人大代表罢免案的提出主体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

12、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14.简述单一制的概念及其特点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如下特点:(1)从法律制度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2)从政权组织形式上看,除有个别特别地方外,中央和地方均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3)在权力配置上,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4)在国际关系中,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其地方一般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参与国际关系。(5)公

13、民具有统一的国籍。(6)地方作为国家的行政区域单位,不具有独立性,没有从国家分离出去的权力。15.简述联邦制的概念及其特点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有以下特点:(1)除联邦宪法外,还有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宪法。(2)有多套政府体制。(3)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来源于成员国或加盟国的让与,一般由联邦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剩余权力属成员国或加盟国。(4)联邦制国家,公民有双重国籍,即公民既是联邦的公民,一般在国际法上使用联邦公民资格,又是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公民。(5)在国际关系中,有些联邦国家在法律上允许成员国或加盟国作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14、参与国际关系。(6)在有些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或加盟国在法律上拥有脱离联邦的权力。16.简述我国宪法关于行政区划权限的规定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参见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八十九条第十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17.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

15、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18.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19.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主要内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20.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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