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单”编制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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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三清单”编制工作要求一、数据清单编制要求1、根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2019年版,参考材料1)有关要求,请相关单位增加纳税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保缴费信息、公用事业缴费信息等增信信息,并将其纳入数据清单编制范围。2、请各区各部门梳理历年报送数据事项,除“双公示”信息外,原则上近三年内未产生真实数据的信息事项不纳入本年度数据清单编制范围。3、各区数据清单不应包含市级条线部门归口报送的信息事项(参考材料2),应重点梳理属地独有的信息事项并纳入数据清单,体现差异化。4、涉及“双公示”事项,新增一列设定依据,其为必填项,设定依据一般指做出处罚或许可的制度依据名称。二、行

2、为清单编制要求1、国家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所提出的行为事项应作为必须填报事项,由市信用中心整理,各相关单位负责确认。(参考材料3)。2、请各单位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修订本单位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行为分类标准。三、应用清单编制要求1、国家已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中有明确要求的奖惩措施,须纳入联合奖惩措施表(参考材料4)。2、各单位应按照“三清单”编制说明(参考材料5)中联合奖惩措施表填报标准的有关要求,填报“建议其他部门奖惩措施表”和“本部门奖惩措施表”。3、请各单位梳理本单位的应用事项,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报送,未产生实际应用的事项不建议纳入清单,各区、各部门实际信用应用事项应严格与应用清单挂钩。4、请各单位在填报应用事项时,列明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等制度依据。四、参考材料各单位可在信用中国(上海)网(http:/ 4、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目录;5、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应用清单编制说明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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