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考 试 工 作 规 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设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考试管理,使考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查其理解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考试也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教师和学生均应恪守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严格禁止任何舞弊、有失公平和虚假行为的发生第四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凡本校在籍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并作为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第五条 根据需要,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操作等形式,又可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主干基础课程应采取闭卷笔试,其他课程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并报系分管领导批准。
非闭卷考试应在考试安排表和试卷上注明第二章 考务工作第六条 组织领导全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系在系主任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系领导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流程》(附件 1)进行各系主任和分管系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考试工作:(一)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安排、要求和措施;(二)任课教师、员、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三)学生动员会向学生讲明复习考试的目的和要求,申明考试纪律,并通过典型事例警示学生,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考试期间,学校将组织党群行政部门领导巡视考场第七条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复习考试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时完成考核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长批准后实施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笔试为 120 分钟,口试至少 30 分钟。
课程考试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考试时间,需经系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0 分钟第八条 考试安排教务处负责确定期末考试的具体时段,安排全院共同课考试的场次和日程,协调分配各系的考场安排,并将上述安排通过学期《期末工作安排》发至各有关部门和教学系各系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本单位本学期所开课程期末考试的场次、考场和监考人员安排交教务处教务科,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编制全院期末考试安排表考场及考试时间一经确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第九条 考场安排考场安排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能满足学生隔位就座为原则各教学单位要按照学校的要求清理考场,营造严肃、整洁的考试环境使用计算机房、语音室、实验室、体育场馆、专用教室等进行考试的,有关单位要确保考场环境和设施符合考试要求各教学系、教务和后勤保障部门应在考试开始前两周认真检查维护考场的各项设施(如灯具、桌椅、电路、电扇、暖气和仪器设备等),并在考前做好考场室内及环境卫生,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第十条 监考所有考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监考,并确定一名主考考生 60 人以下的考场安排 2 人监考,60—100 人的考场须有 3 人监考,100 人以上的考场须有 4 人以上监考。
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共同课和多个系合上的课程,考生所在系有义务安排监考人员各系分管领导负责监考人员安排,并责成专人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教务处及各系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各系应对监考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明确相关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考试(例如开卷笔试、口试、操作性考试等)或允许使用专用工具(如计算器)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预先提出,经系批准后提前通知学生和有关监考教师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考核,均应列入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应在开始授课时向学生说明第十二条 考试内容要求各门必修课程都要依据课程要求和教学大纲制订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试内容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第十三条 试题难度要求试题难度应与课程目标及拟考核的知识、能力水平相适应,并要有合理的区分度,能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题目既要考核知识,更要考核学习能力;要有适量的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综合性试题和体现知识迁移的试题。
一般情况下,60%的试题为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内容,30%的试题为知识的迁移(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10%的试题为学生知识创新能力的考核应当尽量避免单纯考核记忆水平的题目(特别是客观题的命题),试卷总体难度应使达到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学生都能及格,并且及格的学生确已达到了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考试总评成绩优秀率(90 分以上)一般应控制在 20%以内,最高不能超过 30%;不及格率(60 分以下)一般不超过 10%,最高不能超过 15%第十四条 命题与组卷1.命题计划平行试卷的每一份试卷在命题前均应制作《命题双向细目表》(附件 2),以确定考试试卷在知识内容、能力层次和题型方面的计划安排综合考虑试题的质量和数量,合理分布考题的覆盖面,时间以中等学生 120 分钟能答完为限避免出现试题偏少(多)、难度偏低(高)的现象考核知识内容的选择,要依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试题范围应覆盖课程的全部内容,既要注意覆盖面,又要选择重点内容,考核学习能力层次的选择,应当注重高层次认知目标的考核,在“识记,理解,运用,分析,综合,判断”6 个层次上调整划分,例如划分为了解、理解、掌握、应用、综合、评价,或识记、领会、应用、分析、综合、创见等。
2.试题的编制逐步实行试题库(试卷库)制,所有必修课程都要建立试卷库,每门课程至少要有 15 套难度和题量基本相同的试卷,且每学年要进行一次修订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要求实行由试题库或试卷库生成试卷;尚无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应尽可能采取集体命题的方式由任课教师个人命题的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和系分管领导审定通识教育必修课程(政治理论、大学英语、计算机等)、教师专业教育必修课程、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开课系应依据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试题的题型应根据考试课程的特点和考试目标合理选择为减少考试误差,一份试卷中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搭配应合理,并且题型种类不宜过多或过少试题的措词和含义要严谨、准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试题中不能有严重偏离教学大纲的题目3.合成试卷出题教师按照《命题双向细目表》和《唐山师范学院期末考试标准样卷》(附件 3)提供的试卷模板,将试题合成为试卷每门课程均应在考前三周一次性命出 2 套平行试卷,并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平行试卷应等值,2 套试卷中重复题目的分值应控制在总分值的 10%以内每套试卷中与近四年考试使用过的试卷重复的试题分值也不得超过总分值的 10%;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四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同一套试卷不应当出现内容重复的试题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以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4.试作与校对试卷定稿前必须由教研室主任指定同行教师试作,并对试题和试卷的质量做出评价,以确保考试的信度和效度没有同行教师的,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可由命题教师自己试作试卷修改定稿后须由命题教师校对,确保无误后送审5.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平行试卷中的每一套试卷均应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与定稿的试卷同时提交参考答案应正确、清楚、完整;一个题目有多种答案或有多种解答方法的,均应给出答案;评分标准应科学、合理、便于阅卷教师掌握和操作;在解答的主要步骤或解答要点处,要按知识点分别赋分,并用累加的方法给出整个题目赋分的分值6.填写《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命题情况登记表》(附件 4)第十五条 试卷审批各门课程的平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系领导审批,系分管领导至迟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试卷付印前,命题教师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要及时更正第十六条 试卷印制和保管为加强试卷规范化建设,命题教师须采用统一规定的试卷格式(附件 3),并用计算机打印制卷。
命题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将考试课程的平行试卷的样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及《命题情况登记表》统一送交系办公室,由系教务员进行登记保存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试卷印制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一律在学校文印室印制试卷印制前应认真核对参考学生人数,以免出现差错试卷印制完成后,由相关系分管领导指派专人取回、装订、装袋密封,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第四章 成绩评定第十七条 结业成绩考试课程的结业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占 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的比例合成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考试所占比例不得低于 60%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考试以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折算办法是,优:90—100 分,良:80—89 分,中:70—79分,及格:60—69 分,不及格:0—59 分第十九条 阅卷评分阅卷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阅卷必须公平、公正,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尽量减少阅卷评分误差,杜绝人情分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课程,要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同一大题应由同一名教师评阅,并实行阅卷人签名制度;阅卷人签名要统一签全名,不得只签姓氏规范试卷赋分办法,大题(题头分)和小题赋分一律实行正(+)分(加分)制;试题赋分必须有充分的依据,赋分位置(知识点)要准确。
对于考试答卷得分的标示办法统一规定如下:1.对于客观性题目,例如一道 2 分的填空或选择或判断题,答案正确的,在该道小题后面标明所得的分值 “+2” ;答案错误的,在相应位置以“×”号标示;整个题目(或小题)未能得分的,应在相应的位置标记成“+0” ;对于基本正确又不能得全分的答案,可用 “ √ ”符号标示出得分部位,然后根据评分标准在该小题后面标明所得的分值;2.对于主观性试题,如证明、简答、解释、翻译、分析、论述等,要根据课程试卷评分标准按知识点赋分理科课程的主观性试题,在每一小题答案第一次出错的地方用下划线标明、并在该位置之前最接近该位置的一个得分点处右侧标明所得的分值;若该题未分成小题,直接把上述分值填在赋分框内即可;若该题由若干小题构成,将每一小题得分相加后填写在赋分框内文科课程的答卷,对于一个小题答案完全正确的,用 “ √ ”符号标示,并将应得分数标在该小题左上角;小题答案不完全正确的,在该小题的各个得分点以加分标示(如“+1” , “+3”等),把各得分点的分数相加后,标示在该小题的左上角以显示该小题得分各小题得分之和作为所在大题的得分记入赋分框对于主观性试题的评阅,不得在卷面上没有任何标示就赋分。
3.卷面阅卷分数及标记一律用红色签字笔或红色圆珠笔卷面分数登录前要认真核对,核分必须准确无误;分数一经给出,不得随意改动,确须改动时,阅卷人要在改动处签字;卷面成绩登录后发现确有误判必须改动的,要在改动部分写明理由,由改动者和教研室主任签字;改动后分数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