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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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务公开 和 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农村民主政权建设,根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依法治村,正确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政策,按章办事,

2、做好工作。 第三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时间 第四条 凡属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和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农民群众公开,公开范围包括村务决策、办理过程及结果。 第五条公开的内容要全面、准确,便于群众了解,能够用文字公开的就用文字公开。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有: 1、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2、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财务收支分常规性收入、常规性支出和专项收支); 常规性收入包括:各项承包和经营收入;各项集资、收费、押金、

3、代征、代收款和利息收入;土地转让、补偿;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各类返还、奖励款等。 常规性支出包括:公益事业开支(修建路、渠、供电、绿化等);公务活动招待费;集体办公经费;烈军属优抚费、五保户赡养费、困难户慰问;村组干部工资补贴费、村组聘用人员工资报酬;代征代收款上缴;其它各项开支。 专项收支包括:村组大型建设项目(修校、建厂等)收入:预算金额、筹措款总额、承包合同额、各项开支、资金余额等; 3、对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债权债务,村民依法承担的费用等。 4、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实体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及其承包的收缴情况; 5、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

4、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6、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补贴标准及数额、农田水利建设用工情况等; 7、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移民安置款物的发放情况; 8、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9、公益福利方面的情况; 10、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1、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12、落实计划生育规定的方案、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 13、村委员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和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14、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15、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6、征兵、聘用管理人员等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村务公开的重

5、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 第七条 公开的时间 (1)固定性内容要长期公开。 (2)经常性内容要定期公开,年公开内容不得少于4次。 (3)季节性、临时性内容要随时公开。 (4)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的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其中,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与形式 第八条 村务公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6、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墙(栏)的形式及时公布。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民主理财小组由3至7名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公布的财务收支及经济往来事项,应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对村财务帐目、凭证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确认是否合法、合理、准确无误,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墙(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实行公开的其他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公布。 第九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1、固定形式公开 各村都要选择便于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置规范而且

7、面积不得少于5至10平方米的村务公开墙(栏)书写(张贴)公开的内容。公开墙(栏)旁设公开意见箱。 2、会议形式公开 每年1-2次召开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公开。 3、流动形式公开 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通过明细表、流动“明白卡”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转达的形式公开。 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须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目、凭证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 1、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 2、有权委托村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凭证; 3、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

8、行解释或解答; 4、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在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审核村财务收支帐目、凭证; 2、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3、审查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4、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5、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热情接待村民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的内容

9、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 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受理;涉及财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经部门受理;其他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2、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产的; 3、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 4、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罢免。 第五章 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部署,经常深入督促检查,并纳入干部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化管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的同时,听取群众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由县纪委牵头,县民政局主抓,县农业局、县农经局配合,对全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抽查和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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