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论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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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

2、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本人试就此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一、夫妻财产制的内容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法学界的学者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种。1 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

3、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有两点是很重要的:(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

4、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财产的范围看,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反映了婚姻关

5、系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原则,也符合我国国情。它保障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尤其注重保障经济能力较弱的女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夫妻家庭地位的事实上平等,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反映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注重对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保护的立法宗旨。2 妻约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有两

6、方面的内容:(1)对内效力即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是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因此婚姻法明文规定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夫妻双方依法达成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而是要认真遵守,如约履行。一旦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2)对外效力即约定财产制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新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新婚姻法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法则,保

7、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以防止有些夫妻借财产约定逃避债务而作出此项规定。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呈现出了新特点,它适应了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了家庭成员对财产独立的支配权,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夫妻个人财产制的的认定、适用范围夫妻个人财产制,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持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对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范围,

8、婚姻法第18条有明确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而我们可以看出新婚姻法主要是从公民的独立行使权利,从人道主义、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和正确解决纠纷等角度出发来构建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既然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婚后依法或依约定保留的个人所有财产,那么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效力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

9、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可见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体现了现代社会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力度,更加使财产个性化,强调财产所有者个人对财产独立的支配权。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其立法意旨就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二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几点立法建议新修订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家庭财产关系,家庭中个人的经济状况,比较开放的现代生活方式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仍然与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为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一) 财产制度中的立法完

10、善1关于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的问题。知识产权有双重属性,即包括财产权,也含有人身权。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具有可转让和继承的性质,而且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与知识产权转化为收益的时间往往有一段时间差。婚姻法确定的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要求取得知识产权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指取得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语焉不详。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无论其转化为收益的时间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不影响其收益的性质,因为知识产权创造完成之日,其财产价值就已形成,创造过程中配偶的劳动也因在婚姻期间而凝结在内。至于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未转化为收益的,

11、对方取得的只是分割期待权,并非是财产现实权罢了。对此,应分情况具体规定: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或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与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这样,就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属的问题。我国新婚姻法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

12、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并不彻底,因为以个人名义继承的财产,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如果按遗嘱继承,继承人是被明确指定了的,其法律地位有明显的特定性。从而,这一规定是可以适用的,并将其作为个人财产分割。但若是按照法定继承,这一规定就不适用了,因为尽管被继承人未指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继承的份额本身就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推定,对法定继承人未作遗嘱表明被继承人意愿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而新修订的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变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使配偶在事实上也成为法定继承人,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志。如果出现了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那么要按婚姻法处理使虐待人也成为事实上的共同继承人,从

13、而使婚姻法与继承法产生冲突,也会助长某些婚姻当事人利用配偶身份图谋对方财产的非法行为。对此问题学术界最为普遍的观点是采用“夫妻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 周安平: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苏州大学学报,2002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这样可以使我们很清楚理解,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继承、受赠与的财产及个人财产的孳息等非劳动所得获得的财产自然就成为夫妻个人所有了,当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这样使公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使之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的民事立法相一致。3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

14、能否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推出1993年的司法解释已被否定。但是就该问题仍然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就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言,如果

15、婚后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共同管理,共同修缮,共同投入了新财产,从而使该项财产增值的,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对该项财产增值的部分享有权利和利益。”对此我也赞同。因此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得到保护,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值得我们在实际生活当中运用。(二) 约定财产制度中的立法完善1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效力问题。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原则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夫妻财产的对内效力,我们都已经明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还有待于完善。我国婚姻法以第三人是否知情作区分

16、,如果第三人知悉该财产约定,则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如果第三人并不知悉该约定,则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第三人一般要考虑债务人的资格条件,以保证其交易的安全,而其交易对象处在一个稳定的婚姻关系期间,第三人往往基于对夫妻双方的当初信任而进行交易,也就是说此时作为债务人的应是夫妻双方并非是夫或妻一方,如果夫妻事先有约定财产分别归属的而不告知第三人的或第三人形成合法的债务关系之后才有这种约定,这显然置第三人的利益处于一种较大的风险当中,这违背了第三人的本意,损害其合法权益。同时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是很难清楚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的,因为这些约定是属于内部契约的,具有很强的隐秘性,除非夫妻一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根本无从知晓。对这一问题,有些国家规定:“夫妻财产契约依夫妻财产制登记后,始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我国也有多数学者主张夫妻财产约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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