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老师有关问题的答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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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唐老师有关问题的答疑汇总2009 年元月目 录21、在一次招标过程中,共有四家投标单位参加招标会议。其中有三家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招标人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而宣布重新招标。请问依法组织重新招标有没有时间限制?需要注意哪些有关问题?2、我公司已接到中标通知书 30 多天了,业主却迟迟不肯签订合同,期间我们催促多次,但业主以种种理由推辞,请问,超过 30天,是否已超过合同签订有效期?我们该怎么维护权益?3、请问:如果某个工程招标失败后(原因是中标候选人均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情况),进行二次招标。4、试问同仁:七部委 30 号令规定: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我要问招标人

2、已经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是否投标保证金应该交给代理机构?如果招标人让保证金交给招标 人自己,这种方式合适吗?(因为代理费一般向中标人收取)5、 七部委 30 号令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同时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试问为什么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谢谢6、在某市建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中要求: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不能有在建工程,当工程结束时(即内外粉结束)方可承担其他工程。这 种规定无可厚非,应该执行。我想问在开标过程中监督部门(即建筑管理部门)是否有直接废标的权力?有或无,有何法律3

3、规定?谢谢7、我公司在代理招标项目的时候,有时候,招标委托我们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8、怎样解释有效投标投标单位?我公司最近组织了一次设备招标,有三家单位参加投标,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三家都通过,但技术评审中有两家单位不满足招标文件主要技术要求,只有一家满足,请问此次招标是不是属于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 规定? 9、试问同仁:七部委 30 号令规定: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我要问招标人已经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是否投标保证金应该交给代理机构?如果招标人让保证 金交给招标 人自己,这种方式合适吗?(因为代理费一般向中

4、标人收取)10、 请教同仁有关最少投标人数的问题,某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共受到投标文件三份,满足最少投标人数的要求,但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时发现有一份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被监督人员按照废标处理,剩余的两家应该继续评审还是应该重新招标?11、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 1-3 名中 标候选 人。招标人原则上应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4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经监督部门认可后,可以按顺序向下确定中标人。 请问在投标有效期内,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没有放弃中标,招标人没有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5、,招标代理机构能否将中标通知书发给其他侯选人?12、您好!评标时发现投标人的法人委托书和法人证明书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而评标也是当日结束,该投标文件如何处理?13、投标保证金什么时间缴纳, 招标投标法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块递交,在发售招标文件时能收取投标保证金。14、我没事看看标书,看到很到疑惑,我不明白这个投标有效期如何理: 如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 40 天内有效,投标截止时间都结束后了,后 40 天内投标,还有什么有效期可言呢?不明白啊! 请够各位老师指点15、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此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代理公司代管,请问 唐老师

6、这样做合适吗?有没有相关的法规规定?16、唐老师:请问: 评标结 束后,监督部门招和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本次评标共有五家投标人,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监督部门审核,发现有四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这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监督部门能否决定重新招标,而不经评标委员会.517、某银行系统智能化招标,评标快结束时发现未请监督部门参加,只有建设单位内部的纪委参与监督,当时代理机构打电话邀请监督部门参加评标会,监督部门说,评标已经快结束了,就不参加了。事后有投标人投诉说没有监督部门参与监督,此次招标应视为无效。各位老师评论一下:此次招标是否无效,招标代理机构会受到什么处罚18、在招标报名过程中

7、(在本省招标程序中有报名程序),代理人是否一定是本单位的职工,还是可以是其它人?有何法律依据?同时有何办法来杜绝围标或串标这一现象?19、有一案例:某工程划分为 3 个标段,招标文件中规定每个标段只允许一家投标单位中标,推荐排名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投标单位有 10 家,结果甲单位 3 个标段都得第一名,乙单位 3个标段都得第二名,丙、丁、戊分别是 3 个标段的第三名,请问怎样确定中标人?如果甲、乙单位任选一标段作为中标标段,是否对丙、丁、戊单位有失公平?20、通知发标后,只有两家企业购买招标文件,其余均表示不再参与,这种情况下,是应等到开标后不够三家再重新招标,还是在知道不可能有第三家企业来

8、购买招标文件时就重新招标!21、请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工期、质量、货款支付方式等6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但是在招标文件中又参与评分,科学吗?若其中一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按废标处理还是按参与评分中规定扣除相应分数处理?谢谢22、投标单位的投标函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也没有委托代理人签字,是否可以作为废标处理。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书没有法人签章签字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作为废标处理。23、国家规定的(1980 号文)招标代理费中是否应该包括编制标底、控标线和工程量清单的费用?24、工程施工过程中原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该项目单价中人、材、机的费用按照什么标准取,是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吗,材

9、料费用变化怎么解决?2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的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我想问一下,这条内容是否有法律依据支持?招标法和七部委 30 号令里均没有提到上述内容,这样描述是否站得住脚呢?如果不写,会不会又违反不公平公正的原则呢?有那个权威部门7能帮忙解答一下?、在一次招标过程中,共有四家投标单位参加招

10、标会议。其8中有三家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招标人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而宣布重新招标。请问依法组织重新招标有没有时间限制?需要注意哪些有关问题?答:要全面理解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 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爹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部委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未按招标 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不予受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开标

11、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依据上述 规定谈我对所提出 问题的看法如下:1、我理解你提的“ 招标会议” 是指“开 标会议”。在开标会议上发现三家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时,不能轻易的按无效标处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应在开标前招标人接受投标人投标文件时检查密封情况。如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应由投标人当场修正(招标人应有当场修正的条件),否则不予接受。也就是说,招标人接受并参加开标的投标文件,都是经过检查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而在开标会议上开标过程中,由投标人或其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12、(请注意不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其目的是检9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投标文件的责任。如有拆封,招标人将承担未保存好的责任。投标价格如有泄漏,应终止开标,查清情况后再定。这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不好,只要投标价格未泄露,就应照常开标。因为密封不符合要求,也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的质量。以上意见可以看出,开标时四家投标单位,都应是合格的投标人,是不应重新招标的。结论: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应挡在开标前接受投标文件时。不合格,不予受理。2、不能简单理解有效投标不足三家 应重新招标。应全面理解全句话:“因有效投 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 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即有效投

13、标不足三家不是缺乏明 显竞争的,就不应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中 12 家其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这就是有明显的竞争,因有四家投标,他们不知道有三家或两家被评为无效标而被淘汰。这是在有四家竞争时的结果。因此应从中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人条件,选择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如重新招标对有效投标的单位是不公正的,何况他们的投标价格可能已被公开。结论:依据你提供的情况,是不应重新招标的,应从有效标中选择中标人。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唐广庆于 2008.12.24.、我公司已接到中标通知书 30 多天了,业主却迟迟不肯签10订合同,期间我们催促多次,但业主以种种理由推辞,请问,超过 30天,是否已超过

14、合同签订有效期?我们该怎么维护权益?依据七部委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五条规定,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的规定,我建议:1、向招标人发出通知,依据法规的规定,要求招标人尽快签订合同。2、如果仍不签订合同时,由于已经超过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提出投标失效,依据

15、 30 号令规定,应给予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如果招标人同意签订合同,而且中标人也愿意承包这个项目时, 应当相应地延长招标项目的工期。4、如果招标人仍不签订合同又不给予损失赔偿时,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唐广庆于 2008.12.2.11、请问:如果某个工程招标失败后(原因是中标候选人均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情况),进行二次招标。二次招标时能否接收第一次评标委员会推选的中标候选人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对你提出的问题有如下的看法:1、不知什么原因招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我有些不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有招标人的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怎么会造成否定

16、所有中标候选人呢!可否告知一二?虽然招标人有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但是否定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少见!2、如果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投标法或其配套性文件的规定,或者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时,招标人否定所有中标候选人(反常),应由评标委员会否定所有投标人(正常),并确定重新招标。只要第一次投标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包括否定的中标候选人),都有权参加第二次招标的投标。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唐广庆于 2008.11.19.4、试问同仁:七部委 30 号令规定: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我要问招标人已经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是否投标保证金应该交给代理机构?如果招标人让保证金交给招标 人自己,这种方式合适吗?(因为代理费一般向中标12人收取)答:依据七部委 30 号令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投标保证金是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的。 ”之所以交给 招标人,是因为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不接受中标,是给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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