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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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302 术语303 基本规定314 平面布置324.1 堆场规模324.2 堆场位置选择324.3 防火间距334.4 出入口通道及封闭要求394.5 值班室设置404.6 堆场布置和安全标志405 堆场面层425.1 面层结构425.2防渗要求426 消防426.1 消防给水426.2 消防器材436.3 消防车道447 环保设施448 其他配套设施458.1 供电和照明458.2 防雷防静电458.3 视频监控468.4 给排水468.5 喷淋降温469 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461 总则1.0.1 本规范作为专门针对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

2、的行业技术标准,既综合考虑到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布局、生产作业、安全环保、消防、安保等各方面技术条件,更注重结合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生产特点,对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有所侧重。1.0.2 本规范考虑到实际情况,因此明确适用范围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新建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设计应严格遵守本规范。1.0.3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先后调研了宁波、上海、大连、深圳、长沙等重要沿海及内河港口,了解和收集了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选址、总平布置、安全生产等现状,总结了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的设计经验和教训,对目前堆场设计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讨论。本规范主要是对现有标准体

3、系的补充,与现行其他标准尽量避免重复,对于一些在其他标准中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规定又不够具体、确切,或内容不准确的,在本规范中进行调整、归纳、完善并作出规定。另外,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设计涉及专业较多,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本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均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2 术语2.0.1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7号令)第八十七条确定危险货物的术语阐述。2.0.2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2007)第3.5条确定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术语阐述。2.0.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作

4、业规程(GB/T 36029)第3.1条确定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术语阐述。2.0.4 本条所指的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位于集装箱码头范围内。在码头区域以外建设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不属于本定义范围。2.露天堆存。以货棚形式堆存或在仓库内堆放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场所,不属于本定义范围。3.专用场所。因作业需要等方面原因,临时开辟的用于堆放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非专用堆场,不属于本定义范围。2.0.5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第2.0.10条改写。同时,考虑到烟花爆竹中使用黑火药、烟火药等不同药剂的TNT当量值不同,为方便事故后果法计

5、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本规范中的计算药量特指能形成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物质最大药量,折算成梯恩梯炸药(TNT)当量的值,单位KG。2.0.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2.1.21条确定防火间距的术语阐述。2.0.7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第3.4条改写。2.0.8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T 36894-2018)第2.3条改写。本规范中集装箱码头是指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的区域,包括码头泊位、后方堆场和相关辅助办场所等。3 基本规定3.0.13

6、.0.4 本章从港口规划、安全环保、资源节约,以及实际生产需求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涉及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的现行标准进行了衔接。由于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的特殊性,因此对于保安设施还要求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配置及技术要求(JT/T 844-2012)等的有关规定。3.0.5 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构成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于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要求,同时也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4 平面布置4.1 堆场规模4.1.14.1.3 本节规定了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规模确定的原则性要求,明确了

7、堆场箱容量、地面箱位数和堆场面积计算原则和依据。 4.2 堆场位置选择4.2.1 本条原则性规定了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位置的选择应结合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港口规划的要求。4.2.24.2.4 按照危险货物堆存的要求,提出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的位置选择还应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宜选址在港口企业自身范围的边缘,且位于当地年最大风频率的下风侧或最小风频率的上风侧,远离人口稠密区和重要公共建筑,选择地质条件良好的区域以减少自然灾害的影响。4.2.5 关于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与外部场所、设施和区域的距离,国家已经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4.2.6 现行国家

8、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2018)、危险化学品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8)关于确定爆炸品与防护目标的安全距离的方法,均是基于事故后果法计算安全距离的,用空气冲击波超压公式,计算在给定TNT当量和空气冲击波超压阀值下,爆炸点与保护目标的距离。本条参考了GB 18625-2019第4.1.3条的原则,对第1类爆炸品宜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鉴于天津港“8.12”事故中爆炸品发生了整体爆炸,影响巨大,本规范中最严重事故情景确定应将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中可能

9、储存的最大爆炸品数量同时发生爆炸的情景作为最严重事故情景。4.2.7 当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堆存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的爆炸物时,参照GB 18625-2019第4.1.3条的规定,与防护目标应至少保持1000m的距离。4.2.8 当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堆存易燃气体和毒性气体时,除了考虑火灾危险性外,还应考虑易燃气体的蒸气云爆炸和有毒气体扩散风险,因此本条参照GB 18625-2019第4.1.4条的原则,但是规定无论上述易燃气体、毒性气体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都宜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4.3 防火间距4.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

10、的特点在于其堆存的危险货物的多样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的特殊性。从建筑角度看,它类似于可燃材料堆场,但它堆存的危险货物除可燃烧材料外还有爆炸、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物质和物品;从堆存物质看,它又类似于仓库,它同样是储存包装类危险货物的场所,但它又没有四周及库顶封闭的建筑物,只是在包装危险货物外又多了一个金属的集装箱“外包装”。从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出发,为设计建设本质安全的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减少堆场生产作业风险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规范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类别与堆存容量确定防火间距为原则,主要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石油库设

11、计规范(GB 50074-2014)等的有关规定,通过危险性分析、类比后对堆场允许堆存的各类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总量进行了限制,并提出了不同总量下的防火间距要求。现对表4.3.2说明如下:(1)第1.3、1.4、1.5、1.6项爆炸品。第1类爆炸品除第1.1、1.2项爆炸品严禁在港口堆场堆存外,其他第1.3、1.4、1.5、1.6项爆炸品可以在满足安全条件下限时限量堆存。结合目前爆炸品港口作业实际需要,选取烟花爆竹作为限量标准,根据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中1.3级仓库允许储存的最大计算药量为20000KG,取黑火药的TNT当量值为0.35,折算TNT当量为7000K

12、G。因此,本规范中规定了堆存1.3、1.4、1.5、1.6项爆炸品的总计算药量不超过7000KG。(2)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毒性气体(兼有易燃性的)。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3.8条的规定,以液化天然气为代表规定了易燃气体的最大堆存量为2000m3。(3)第3类易燃液体。该货物具体指第3类包装类别和的易燃液体。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2.1条的规定,以甲、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为依据确定了第3类易燃液体的最大堆存量为5000m3。(4)第4.1、4.2、4.3项货物。该货物具体指第4.1项包装类别的易燃固体

13、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2条的规定,以储存甲类第3、4项单层仓库每座不得超过180m2为依据,以最多堆2层计算测算出大约能堆存25TEU,按标准箱载重20吨计算,堆存总量最多为500吨。(5)第5.1、5.2项货物。该货物具体是指第5.1项中包装类别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2条的规定,储存甲类5、6项单层仓库每座不得超过750m2,以最多堆2层计算测算出大约能堆存100TEU,按标准箱载重20吨计算,堆存总

14、量最多为2000吨。(6)其他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该货物具体是指不属于本规范中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货物,如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等。其他危险货物危险性相对较小,即使发生事故其后果影响也较小,因此与外部距离要求最小,其总量不需要特别控制。现对表4.3.2中外部场所和设施与堆场的距离要求说明如下:(1)客运场站等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区:1.堆存第1.3、1.4、1.5、1.6项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毒性气体时,其与客运场站等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区的间距,宜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或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2.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15、4.2.1条,根据第3类易燃液体的体积,确定第3类易燃液体与公共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分别为50m、70m。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2条,确定第4.1、4.2、4.3项货物和第5.1、5.2项货物与公共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分别为50m、50m。3.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5.1条,确定其他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与公共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为50m。(2)工矿企业:工矿企业是指除石油库、石油化工企业以外的冶金、有色、机械、纺织、稀土、建材等企业。1. 堆存第1.3、1.4、1.5、1.6项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毒性气体时,其与工矿企业的间距,宜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或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2. 堆存其他危险货物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5.1条,甲类仓库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防火间距为30m确定本项目最小防火间距。同时,根据危险货物种类及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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