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B公务员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读――经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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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是指在“横向”流通和协作领域中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二、

2、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类。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规定其性质、职能、任务、各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

3、或者机构。2.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一、企业的概述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这个定义全面地揭示了企业本质的特征: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2.企业是一个组织体。3.企业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二、企业的分述(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我国要求出资人必须同时具备权利

4、能力和行为能力。2.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3.企业主对企业享有全部权利,对企业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可直接支配。4.企业主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及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二人或二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优先于合伙法的适用。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这是在保持合伙人独立的前提下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4.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

5、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公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特征:1.公司须依法成立,公司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实质条件包括:一是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二是公司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3.公司具有集合性,是指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这里的“成员”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四)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的企业,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将成为城乡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发展的主要模式。(五)国有国营企业对于不

6、能采取公司化经营的某些特定行业和生产特殊产品的国有企业,仍要保持国营的形式,由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这类企业不能进入市场竞争,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军工企业、公益企业等特殊企业。经济法分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日起施行。二、不正

7、当竞争的行为(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

8、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

9、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

10、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附条件交易行为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

11、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

12、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

13、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有二: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14、,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从空间上说,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从客体上说,该法适用于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机构: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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