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管理)年度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变动明细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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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名稱:_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一聯:收件後通報電作單位建檔第二聯:副聯兼作收據聯第三聯:稽徵機關存查資料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開業日期: 年 月 日項目代 號營利事業申報數(一)期 初 餘 額(附註六)0 1(二)計 入 項 目 合 計(代號1124)0 2(1)以暫繳及扣繳稅額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計算如下: 結算申報應納稅額03_已扣抵國外所得稅額之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第1頁118欄) 03a_ 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 04_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04a_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2、等相關法律規定於本年度抵減之稅額 05_ 尚未抵減之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於本年度抵減額 06_ 實際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額07_ 暫繳稅額 08_ 扣繳稅額 09_ 暫繳及扣繳稅額合計數 10_ .如0710,實抵金額為10,請填入代號11欄 .如0710,實抵金額為07,請填入代號11欄1 1(2)繳納結(決)算申報之自繳稅額(年度別: )(附註二、七)1 2(3)自動更正申報補繳結(決)算之稅額(年度別: )1 3(4)結(決)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繳納經調查核定補徵之稅額(年度別: )(附註七)1 4.經調查核定減少之退稅額(年度別: )1 5(5)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自

3、行(含自動更正)申報繳納之稅額(年度別: )(附註二)1 6.繳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補徵之稅額及核定減少之退稅款(年度別: )1 7.以結算申報應退稅額抵繳之金額2 4(6)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1 8(7)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到期兌償金額首次發售價格)20(持有期間發行期間)1 9(8)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派充股息紅利或提列原因消滅轉回累積未分配盈餘,原已依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2 0(9)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

4、2 1(10)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暫繳稅額於次年度以後繳納並用以抵繳結算應納稅額之稅額(年度別: )2 2(11)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請附明細表)2 3(三)減 除 項 目 合 計(代號3136)3 0(1)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含分配給非居住者及緩課股票股利之可扣抵稅額)3 1(2)結(決)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年度別: )(附註七)3 2(3)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年度別: )3 3(4)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 4(5)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分派董理

5、監事職工之紅利或酬勞金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附註八)3 5(6)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請附明細表)3 6(四)期 末 餘 額(一)(二)(三)4 0(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自動補繳稅款(本欄金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7 5(五)法定(特別)盈餘公積及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87年度以後之盈餘公積始適用)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明細可扣抵稅額明細項目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一)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或分配現金股利金額(二)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金額(三)法定盈餘公積餘額(四)(一)(二)(三)可扣抵稅額減除金額(五)可扣抵稅額計入金額(六)可扣抵稅額餘額(七)(五)(六)截至上年度止5A

6、15B15C15D15E15F15G1本年度511521531541551561571合 計5K15L15M15N15R15S15T1項目特別盈餘公積提列金額(一)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分配現金股利或轉回盈餘金額(二)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金額(三)特別盈餘公積餘額(四)(一)(二)(三)可扣抵稅額減除金額(五)可扣抵稅額計入金額(六)可扣抵稅額餘額(七)(五)(六)截至上年度止5A25B25C25D25E25F25G2本年度512522532542552562572合 計5K25L25M25N25R25S25T2附註:一、本表各項目之稅額均係指繳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請填

7、寫年度別。二、自繳稅額若有溢繳者,本欄項請以減除申請退稅數或溢繳數後之餘額計入。三、期末餘額應與98年度決算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相符。四、獨資、合夥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免填。五、合作社依合作社章程規定,分派理監事職工之酬勞金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自89年3月30日起,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六、期初餘額等於上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期末餘額;上年度尚未核定者,則以上年度申報期末餘額(含前經稽徵機關調整之金額)填報。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繳納已扣抵國外所得稅額之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經調查核定補徵之稅額及經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請分別填入第12、14及32欄。八、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分派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無須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4款自營利事業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 (蓋章) 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 (蓋章)主辦會計: (蓋章)名 稱 簽證會計師: (蓋章)代理申報人: (蓋章) 請 蓋 專 用 章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第14頁)分 局稽 徵 所收件編號第1聯 副聯(供電腦建檔用)(刪除營利事業、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簽證會計師、代理申報人、主辦會計文字及蓋章欄位)第2聯 副聯(兼作收據聯) 第3聯 正聯(稽徵機關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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