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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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 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第三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约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告诫谈话:(一)企业近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影响事故,或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发现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

2、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三)发现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五)企业没有按规定及时落实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和要求的;(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管以上企业由省辖市负责),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安监部门可指派下级安监部门实施,也可指派内设执法机构实施(以下统称约谈部门)。第五条 约谈对象(以下称被约谈人)由安监部门指定。视企业情况不同,被约谈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

3、机构负责人。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部门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可针对企业存在问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约谈部门应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做好约谈记录,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第七条 约谈时,被约谈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整体陈述。并就下列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及有关人员受教育的情况等;(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的安全

4、防范措施等;(三)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主要汇报未及时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情况等;(四)未按规定履行定期报告制度的,主要汇报未定期提交报告的原因,并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陈述;(五)未按规定落实工作部署的,主要汇报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第八条 约谈部门发现企业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约谈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书面通知企业,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被约谈人(见附件1)。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将约

5、谈通知书返回约谈部门;(二)约谈时,约谈部门应安排专人记录(见附件2),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由约谈双方签字;(三)约谈中,约谈部门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被约谈企业应在约谈结束后15日内将约谈时的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部门;(四)约谈后,约谈部门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以及企业约谈后的情况报告存入“一企一档”中。第九条 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告知约谈部门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安全生产事项约谈通知书 2、安全生产事项约谈记录 附件1: 安全生产事项约谈通知书 编号: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地点约谈时间约谈事项被约谈人签名:被约谈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约谈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联,约谈部门和被约谈单位各一份。附件2:安全生产事项约谈记录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地点约谈时间约谈参加人记 录 人约谈记录:(此页不够可附加)被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约谈参加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记录原件存约谈部门,可复印给被约谈单位。-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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