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精选 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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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 第一篇: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第二篇: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三篇:浅析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四篇:浅析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五篇: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税收经济效应研讨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 为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日前,国务院决定自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并把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这将明显降低企业投资成本,进一步激发投资热情,全面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但是

2、就税收征管而言,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涉税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初步 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政策落实,减低相关风险。 一、税收管理风险点分析 风险点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前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在xx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前期购入并且尚未索取发票的固定资产,在xx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二是将xx年1月1日以前购入,已索取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将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三是以假进货退回的名义,请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四是将前期购入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发

3、票开具日期未超过90天的,在xx年1月1日以后认证抵扣,发票开具日期超过90天的,退回销售方重新开具并认证抵扣。 风险点之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购入生活用的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以及电脑、摩托车等用作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变换产品名称,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抵扣;二是在购入为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时,将购入的钢材、水泥等建筑用材料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三是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点之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其他纳税

4、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作本企业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其相关联的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免税项目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二是非法买入其他纳税人开具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点之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前期实现的销售,延迟到xx年1月1日以后申报纳税。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应在xx年1月1日以前确认的销售,推迟到xx年1月1日以后确认,按3%的税率申报纳税;二是将xx年1月1日以前已确认实现的销售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回,在xx年1月1日以后,再重新确认销售收入,按3%的税率申报纳税。 上述问题,严重违法了税收法律,直接影响税收收入,应当引起重视,并且通过加强日常

5、税收征管,严防税收管理风险。 二、加强税收管理风险点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对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的企业要突出加强“三流”审核 一要加强“票据流”的审核。对企业xx年1月1日以后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是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是否是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固定资产,防止生活用的固定资产或其他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本企业进行抵扣;另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开具发票时间与企业购货验收入库时间是否一致,防止在前期购进的货物在xx年1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 二要加强“实物流”的审查。对单笔金额较大,或累计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专用发票,在加强票面审核的同时,结合固定资产明细账逐一

6、核对,要深入企业,查看实物,验明生产厂家,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进行一一核对,防止虚假购进,骗取抵扣税款。 三要加强“资金流”审查。一方面,要审核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特别是短期内进行大量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要审核其资金是政府投资、银行贷款,还是自筹资金、社会融资等,其中,对政府投资要审核固定资产立项批文;对银行贷款要审核银行贷款协议;对自筹资金和社会融资,更要加强全面的评估和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另一方面,要审核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去向,是否按规定付款,是否付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销售企业,防止从第三方取得发票。 对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的企业,除了要加强一定时点上的“三流”审核外,还要加

7、强后续跟踪监控。一方面,要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看其新增固定资产在用电、用料、新增销售方面是否有明显变化,投入产出是否配比,防止虚假投入;另一方面,还要对固定资产处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二)对销售固定资产的企业要全面加强红字普通发票监控 在加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的同时,特别要对机器设备销售企业在xx年1月1日前后开具的红字普通发票的监控,要逐份查明原因,是否是真实退货,有无实际收到所退货物,是否将货款全部退给购货方,防止企业虚假冲回以前年度销售,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抵扣税款。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要全面加强销货合同审查 对小规模纳税人xx年1月1日以后确认的销售收

8、入,要与销售合同、发货记录进行逐笔比对,看销售确认时间、确认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有无故意延迟销售的行为。 第二篇: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4-29阅读次数:395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14-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

9、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总局备案。但实际上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然而,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一)依法纳税意识淡化。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纳税,使“经商开店必纳税”的观念受到冲击。有的个体纳税户受利益驱动,采用人为分拆大店面,夫妻亲朋都办下岗证等方式“创造条件”享受优惠,扰乱了税收秩序。 (二)税务监控力度趋弱。由于绝大部分个体户达不到起征点,不需缴纳增值税,且点多面广

10、,打破了多年形成的征管格局。由于这些业户只需办理税务登记而不需缴税,易导致税务机关弱化监控力度,日常管理偏松。不少税务人员认为即使登记办证也属免征户,不必投入太多人力、物力、财力管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 (三)征免界定难把握。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征纳双方关于起征点临界点的界定存在异议。同一街道、同一市场,相邻且规模相差不大的个体户,一家征税,一家不征税,易造成纳税人心理不平衡,税务部门界定工作难度加大。尤其是个体户销售收入时高时低,绝大多数不建账,税务部门对起征点边缘户的征免界定难以准确把握。 (四)定额核定有弹性。个体纳税定额核定主要是运用“双定户”纳税定额测算系统,考虑其地理位置、经营规

11、模、经营品种等多种参数综合测算。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种因素又较为复杂,增值税定额核定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很难完全做到科学、合理、准确,“人情税”、“关系税”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五)普通发票管理难度大。由于未达起征点户月度开具发票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必须全额申报补缴税款的管理方式,个别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往往会在发票上做文章,发票管理越来越难。接近起征点的个体户会尽量少开、不开或延缓开票,以免突破起征点而缴税;远低于起征点的个体户却又违规开具、虚开或者代开发票,造成普通发票管理不规范。 (六)个体户建账工作难开展。大部分个体业户因不达起征点而不征税,即使国税机关对其建立管理台账,但税收管

12、理力度已相应减弱,在此基础上再去花很大精力要求其全面按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售登记簿或建简易账,难以实施。 (七) 对一般纳税人及其他正常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形成冲击。如目前有许多个体车床、服装加工户,由于其不需缴纳增值税和其他一些费用,故加工费远比一般纳税人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低廉,造成同行业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加工收入锐减,为与个体户竞争不惜采取降价方式或采取加工不开票等手段,恶化了市场环境,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形成不良冲击。 二、建议与对策 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税务管理人员工作责任性不强。对免征户的税收虽然可以免,但是,税收管理却是不能免的。有的税务管

13、理员有畏难情绪,认为那些免税户本来就不交税,管不管无所谓,加之,人难找,工作难度大,管不管没有关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怕登记后影响征管质量,在考核时扣分,扣奖金,放松对免税户的监督管理。二是受现有的定税评税手段较为落后的影响,个体工商户是否达到起征点的问题上,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起着很大作用。三是起征点提高后,税务人员的管票意识相对淡化,特别是对起征点以下的业户使用发票,由于达不到起征点、不征税,税务人员责任淡化、管理过少、很少检查,使发票管理工作相对削弱,直接影响了发票管理工作的开展。 (一)提高认识。税务机关应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正确处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促进个体

14、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到位、方法得力、管理规范,普遍提高纳税人的法律遵从度。 (二)分类管理,实行限额免税制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一个个体增值税免税限额,个体户月经营额低于免税额的,实行全额免税,高于免税额的,扣除免税额后按征收率征税。这样既体现了税收调控职能,又照顾了个体工商户,体现了税法刚性和公平性。对于真正需要扶持的纳税人应由其他社会部门如民政福利部门政策照顾,或者有选择性的或有目的的对部份行业或部份类别个体工商户实行免税政策。对享受政策照顾的对象,只应包括从事小额经营活动的待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残疾人员、边远地

15、区、贫困地区的小额经营者以及其他确需照顾的经营者。 同时根据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户定额情况,实行分类管理:a类(也称临近起征点户):销售货物月销售额4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25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b类:销售货物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4000元以下;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2014元(含)以上2500元以下。c类:其他未达起征点个体户。针对不同类别的未达点户,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把监管重点放在a类户及城区范围内。 (三)完善手段。一是严格税务登记。对未达起征点户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除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维护外,还要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台账和部门联系制度。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进行数据比对,及时沟通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个体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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