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011360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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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 15 页第 1 页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编号: GD011360 第 1 版 签发:李志刚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 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和公司的安全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等管理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 定义及术语 第 四 条 国家秘密: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国家密

2、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密级。 第 五 条 公司商业秘密: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关系内部文件 注意保密 共 15 页第 2 页 到公司的安全和利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企业经营信息和管理、技术信息。按保密程度,分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个密级。 核心商业秘密指一旦泄漏,可能严重削弱公司整体或某一业态的核心竞争能力,或对公司整体或某一业态的经济利益、形象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威胁到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商业秘密。 普通商业秘密指一旦泄漏,可能削弱公司局部或所属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对公司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经济利益造成损

3、害和影响,威胁到公司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生存、发展的商业 秘密。 第 六 条 涉密载体: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各种形式信息载体的资料,包括文件、报表、简报、电报、刊物、电子文件、数据、系统等。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 七 条 分级管理原则。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以下简称保密管理)分为两个层次:公司级保密管理和单位层(各部门、各级子公司)保密管理。单位层管理服从公司层管理要求,公司层管理服从国家各类法律法规、集团总公司相关管理文件。 共 15 页第 3 页 第 八 条 分类管理原则。公司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承担公司保密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别承担本专业的保密管理 职能

4、。各职能条线的保密管理服从公司综合保密管理要求,专业间的横向协调按重要性服从原则进行。 第九 条 区域管理原则。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分别承担其单位内部的保密管理职能。单位区域的保密管理以区域所在单位为主,各部门、单位的保密管理服从相关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要求。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 十 条 职责分工见公司关于成立国大药房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委员会等机构的通知。相关具体工作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办公室设在 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 办公室牵头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 十一 条 总部各部门、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职责: (一) 负责贯彻落实公司保密工作综合管理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制订相

5、关职能条线和子公司的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并进行管理。 (二) 负责在涉及本专业领域保密事项的管理文件中明确相关保密要求,并对职责范围内实施过程进行评估、检查、验证和完善。 共 15 页第 4 页 (三) 负责对本单位涉密事项、涉密载体、涉密活动、涉密场所以及涉密人员等进行日常保密管理。 (四) 各单位需确定专、兼职保密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保密管理事务及与上级单位保密管理组织的协调沟通工作。保密管理员名单需向公司总部报备。 第五章 保密范围及内容 第 十二 条 公司涉及的国家秘密 : (一) 各级政府部门印发来的、国药集团转发的标有密级的,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 ; (二) 各类标明密级的参考资料

6、 ; (三) 密码电报 ; (四) 其他标明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内部资料。 第 十三 条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本规定之第五 条所界定的下列信息: (一) 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事项的敏感信息 ; (二) 未经公布的公司战略规划、改革方案、经营计划、资产重组和投资并购方案 ; (三) 未经公布的公司财务预算、决算、会计帐、表以及财务、经营状况等相关数据 ; (四) 公司境内外客户关系,包括贸易对象、经营方式、合作内容、法律框架等 ; 共 15 页第 5 页 (五) 各类商务谈判方案及其结果,包括与之有关的各类协议、业务函电、价格资料、市场调研资料 ; (六) 公司招投标方案、标底及有关

7、资料 ; (七) 公司各类商品经营的利润水平以及与之相关的销售价格、成本。 (八) 公司开发或掌握的管理、技术与科研成果信息 ; (九) 公司员工个人信息,员工薪酬信息、绩效考核方案及尚未公布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调配方案 ; (十) 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重大风险点的统计、原因分析、应对措施等 ; (十一) 重大技术事故及其分析资料、 改进措施 ; (十二) 未审结仲裁、诉讼案件的相关资料 ; (十三) 处理秘密信息所采用的安全保护措施 ; (十四) 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及讨论公司重大经营问题的其他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录音 ; (十五) 企业接受内、外部审计,对下属公

8、司、部门组织开展审计(检查),所形成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十六) 其他无法明确的事项,需报告公司保密委员会,由保密委员会会同该事项所属的专业职能部门进行审定,并向公司领导上报后予以确认。 共 15 页第 6 页 第六章 公司商业秘密的定级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填报公司商业秘密汇总表(附件 1)、公司商业秘密定级、解密申报表(附件 2),明确秘密信息的级别、主要内容、介质类型、保管人、控制范围,经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定、保密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 五 条 涉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工作,采取“三同时”的方法进行

9、,即起草文件的同时拟定其密级,审核文件的同时审定其密级,签发文件的同时确定其密级。 第十 六 条 公司各级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 ,由产生、管理该保密事项的责任部门提出,需经本公司主管领导会商,公司保密委员会审定、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商业秘密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第十 七 条 根据各级公司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具体经营信息内容、要求和技术信息的生命周期、成熟程度、潜在价值、产品需求等确定,商业秘密需确定保密期限。核心商密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普通商密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 3年。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公布前”或不标注。 第

10、十 八 条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共 15 页第 7 页 应在涉密文件左上角显著位置,以黑体三号字 予以标注,做出明显标志。标志由密级、保密期限两部分组成。商业秘密的标志统一为“核心商密 *期限”、“普通商密 *期限”。 第十 九 条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在原标密位置的附近做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电子文件中可直接更新。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在原标密位置上以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电子文件中可直接更新。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的人员(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除外)。 第 二十 条 对于其他虽不适合确定和标明为公司商

11、业秘密,但又不宜公开,一旦泄露,可能 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一定损害或对工作造成一定被动的涉密文件,需在涉密文件左上角显著位置,以黑体三号字予以标注,标记为“内部资料 ”。 第 二十一 条 相关电子文件需有效加密。 第七章 密件管控 第 二十二 条 所有密级文件均按文件注明的密级办理。 第 二十三 条 密件的阅办 (一) 阅办密件和办理涉及秘密的事项应在公司内部进行,不得把密件带回家中阅办。 (二) 密件收文 :经公司保密委员会登记、编号后,填共 15 页第 8 页 写密件收文登记表(附件 3)后,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批阅。 (三) 密件发文 :公司发文涉及的秘密,经办人应根据文件内容及原文注

12、明密级,并在文件和信封上注明“密级”字样。 (四) 密件转发文:密件原则上不允许转发。经批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五) 密件的回复 : 各类文件的回复应做到“密来密复”严禁“密来明复”。 (六) 密件传阅 :密件必须按规定范围传阅和办理借阅,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传阅范围,密件在流转过程中严格签收手续,不得由阅读人直接传给他人,密件应及时催收、清点。 (七)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并在收发文时对份号进行登记 。 第 二十四 条 密件的复印 (一) 复印、复制密件须严格控制。除保密材料制发部门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以外,未经公司保密委员会、

13、公司保密办公室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印、打印、存留密件。 (二) 密件打印件、复印件的管理等同于原件。经批准复印、复制的密件须加印“秘密”字样的水纹,由档案室办共 15 页第 9 页 理登记、签收手续 ;阅办后及时清退销毁。 第 二 十 五 条 密件的传递和携带 (一) 严禁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信息和载体(公司 OA 系统除外)。 (二)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三) 不准在与外商谈判或参加外事活动中谈论或携带密件。 (四) 严禁通过邮局、快递或交给无关人员传递或捎带密件。 (五) 国内、外出差人

14、员原则上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报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 (六) 应用于办公、管理中的办公自动化、计算机设备及其网络、各种通讯设备等的密级材料,其使用部门、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执行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细则。 第八章 秘密保护措施 第 二十六 条 涉密人员 (一) 各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保密条款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共 15 页第 10 页 (二) 由各单位确定和维护内部涉密人员名单,填写公司涉密人员登记表(附件 4),对涉密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其保密工作内容,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核后,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15、组织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人员离职时,各单位应对涉密人员离职进行审核,履行相应的脱密等程序。 (三) 对于涉及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参与重大项目的工作人员,各公司应与其签订相应的竞业限制合同或条款。合同或条款 应约定上述人员若离职,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任职 ;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集团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竞业限制的具体期限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来确定,最短不少于 1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 (四)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的员工,在离开公司前 , 应 由 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 落实 签订离职保密协议并移交有关保密资料 , 同时由各职能条线负责人予以签字确认 后 ,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准予办理辞职或离职手续。 (五) 离 (岗 )、退休人员离职后,仍负有保守秘密和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 (六) 各级单位要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组织本单位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 二十七 条 涉密信息、业务及活动。 共 15 页第 11 页 (一) 各单位在经营业务活动中需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公司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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