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第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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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556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九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56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的主要内容。第556D章 第54条自行承担进入的风险第XI部免除及限制(1)在不抵触第57条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论是否在车辆之内)进入运输交汇处的任何部分及留在该处,须自行承担风险,并且是明确地以地铁公司无须对任何扣留、损失或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为条件,不论该扣留、损失或损害属何种类,在何处及以何种方式发生,以及由何人引致,亦不论该扣留、损失或损害是否关乎或对该人或属于该人或由该人携带、携同或为该人而携带的任何行李、财产、货物、财物、物品、车辆、物体或东西而发生的。(2)本附例中的任何条文或任何

2、其他情况并不在地铁公司与任何人(包括将车辆停泊在停车场内或任何泊车位的有关车辆的司机或车主)之间引起委托保管、保管或信托关系。第556D章 第55条自行承担停留的风险在不抵触第57条的情况下,所有留在停车场或泊车位内的车辆,其风险全由车辆的车主及司机承担,而上述车主及司机须负责将车辆锁上及保持车辆安全稳妥,以免遭受盗窃或其他危险。第556D章 第56条法律责任的限制在不抵触第57条的情况下,地铁公司无须就下列事项负责,亦无须就下列事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a)对正进入或正处于运输交汇处任何部分或在停车场或泊车位内的车辆造成任何损害,或对根据第32条车轮正被上锁或根据第33条已从停车场或运输交汇处移

3、走的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害;或(b)就车辆或车辆之内的东西或附于、载上或载入车辆的东西的损失或损害而提出的任何申索,但地铁公司须已就有关的运输交汇处或在地铁公司移走上述车辆一事上运用合理的谨慎。第556D章 第57条限制法律责任的范围(1)尽管有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第18(1)(a)条的规定,如根据该条例的条文,某项法律责任的免除或局限是无效或失效的,则本部的任何条文不得免除或当作免除或局限地铁公司在此范围内的任何法律责任;而地铁公司须承担因上述条例的实施而施加于地铁公司的法律责任的范围之内(但不超过该范围)的法律责任。(2)为施行第(1)款,须将第54、55及56条视作为犹如管制免责条款

4、条例(第71章)所指的合约条款或告示一样。第556D章 第58条对财产的损害第XII部其他罪行任何人不得不当地触摸、使用、搞弄、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干扰(a)在运输交汇处任何部分之内或之上使用或应用的任何机器或设备或其任何部分;(b)在运输交汇处使用或应用或与运输交汇处有关而使用或应用的任何车辆、车厢、车卡或其他运输工具或其上的任何设备;(c)在运输交汇处任何部分之内或之上使用或应用的任何电力装置或其他形式的电力装备或不论属何性质的设备。第556D章 第59条放置厌恶性物体任何人不得容许或任由任何污物、污水或其他厌恶性物体流入或进入或放置于运输交汇处的任何部分。第556D章 第60条抛弃厌恶性物体

5、任何人不得将或致使任何玻璃物、石块、投射物或任何垃圾或其他厌恶性物体或废物弃于或抛于、弃在或抛在运输交汇处,或从运输交汇处内抛出或弃之于运输交汇处之外。第556D章 第61条紧急设备除非得到地铁公司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启动运输交汇处内的紧急或安全器件,但为设置该等器件的明示目的及按照其上印有的指令而使用者,则属例外。第556D章 第62条罚则第XIII部罚则及保留条文任何人违反附表2第I部第1栏所列的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列于附表2第I部第3栏所列的最高罚则。第556D章 第63条保留条文本附例的任何条文不得视为限制、减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由任何法律或根据任何法律对任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6、府服务的人或地铁公司或地铁公司的雇员所赋予的权力或委予的职责。第556D章 附表1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第1及2条(图形均以毫米作为量度单位)限制标志第1号图形运输交汇处本标志显示运输交汇处的起点,显示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及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第556章,附属法例)所施加的禁止和限制措施管制适用。(2000年第13号第64条)限制标志第2号图形运输交汇处终止本标志显示运输交汇处的终点,显示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及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第556章,附属法例)的有关禁止及管制开始不适用之处。(2000年第13号第64条)限制标志第3号图形的士轮候车道本标志须面对迎面而来的车辆竖立,以显示在运输交汇处内的士轮候车道的起点。本标志可连同第33号图形所示的道路标记使用或单独使用。限制标志第4号图形的士轮候车道终止本标志须面对迎面而来的车辆竖立,以显示在运输交汇处内的士轮候车道的终点。限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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