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管理投资管理制度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1977356 上传时间:2017-10-1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8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小管理投资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中小管理投资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中小管理投资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中小管理投资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中小管理投资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小管理投资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小管理投资管理制度(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中小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 .3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 .4第五章 投后管理 .5第六章 收益分配 .6第七章 附则 .7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小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或“中小管理”)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2、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第五条 中小管理定位于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资产管理,在与基金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受托进行子基金的发起设立、基金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变现的策划、决策和执行工作。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第七条 中小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人构成,由集团员工担任。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选举

3、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第九条 中小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1、策划子基金的募集设立方案;2、根据相关规定报上级投资管理机构审议决策基金的设立方案;3、根据相关规定审议决策项目投资方案;44、根据相关规定报上级投资管理机构审议决策项目投资方案;5、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采用召开会议或通讯评审两种形式,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应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中小管理对子基金的项目投资采用分级决策的方式

4、进行,主要以投资额的绝对值大小为划分依据。第十二条 子基金中由中小管理作为唯一 GP 的,在收到投资经理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后,中小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如下规则进行分级审批按照如下规则进行分级审批:1、单个项目投资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须由中小投委会、集团投委会审查决策。2、单个项目投资 300 万(含 300 万)-150(含)万元的,须经中小投委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投委会审查决策;3、单个项目投资 150 万元以下的由中小投委会审查决策。4、中小管理作为双 GP 之一的,除了 1-3 条外,还需提交其所属基金的投委会进行决策。第十三条 母基金仅作为 LP 并且不参与子基金运营管理的,单

5、个项目投资超过 500 万元的除了报备中小管理及集团外,还须报备母基金。单个项目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的,须报备中小管理和集团。第四章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第十四条 公司在专业子基金的管理模式将探索GP、LP、双GP等模式,打造各具特色的基金产品及投资项目。5第十五条 母基金引导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方向将包括但不局限于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具体包括医药医疗大健康、节能环保及高端装备制造、地理信息和智能城市、互联网及跨界应用、现代示范农业和文化旅游相关。子基金的投资阶段一般为天使及VC早期阶段,即项目的创意、孵化、产品及商品期。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初步分为A、B两类。A类基金主要由

6、母基金与上市公司设立的投资平台及专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该类基金投资阶段偏向产品及商品阶段的创业项目,投资金额一般不低于200万元,该类基金将采取LP、双GP的管理模式;B类基金主要由母基金同类似的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主要投资阶段偏向创意及雏形阶段,并以投资及创业环境为手段吸引优先项目落户园区。第十七条 母基金引导设立的子基金原则上不超过30%的持股比例。子基金项目投资一般不溢价,如果溢价,则溢价比例一般不超过2倍。创业团队可以以无形资产出资,但团队现金出资一般不少于团队全部出资的三分之一。基金投资额一般不少于团队现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团队现金出资额的三倍。所有子基金一般首期投资金额不超过200

7、万元。第十八条 母基金及下设子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领域:1、不得投资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2、不得从事贷款和资金拆借业务(可转换债券经过投委会或董事会审查同意后可以实施);3、不得为自身经营或他人业务提供抵押或担保;4、不得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以及评审委员会、董事会认定不宜投资的其他项目。第五章 投后管理第十九条 由中小管理参与管理的子基金,投资经理需按集团相关规定编写项目投资管理报告,并以客观、及时为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季度报告须在季度末顺延 15 个工作日完成报送;年度报告须在年末顺延 60 个工作日完成报送。母基金仅作为 LP 参与的子基金,中小管理有权要求子基金 GP 按照季度及年度提供

8、投后管理报告并在每年年末提供各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6第二十条 为更好的培育指导初创期企业,集团及中小管理将专门抽调资深人士为投资的每家企业配备创业导师,提供不超过 2 年的创业训练和培育。第二十一条 已投资企业在有大额开支及做出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前需参考创业导师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由中小管理作为 GP 的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经过不断扶持成长若达到了新的发展阶段并有能力获得下一轮投资的,或者创业团队提出股份回购请求,或者有新的投资者愿意购买我方股份的,或者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市的,经创业导师及中小管理经营层判断可以退出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退出决策。1、单个项目投资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须由中

9、小投委会、集团投委会讨论决策;2、单个项目投资 300 万(含 300 万)-150(含)万元的,须经中小投委会审查决策;3、单个项目投资 150 万元以下的由中小投委会审查决策。4、中小管理作为双 GP 之一的,除了 1-3 条外,还需提交其所属基金的投委会进行决策。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鼓励由创业团队进行全部回购,在发展前景较好的项目中我方可保留若干股份待未来股权的保值增值。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仅作为 LP 并且不参与子基金运营管理的,单个项目投资超过 500 万元的除了报备中小管理及创投集团外,还须报备母基金。单个项目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的,须报备中小管理和集团

10、。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发展情况良好的,其中的优质项目将优先介绍给集团各投资公司或具有投资能力的主体进行跟投或者授予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子基金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第六章 收益分配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被投企业的增值退出,子基金不做循环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即对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1、基金投资收益在所有股东之间根据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股东均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72、如有剩余,向所有基金股东分配,直至各股东年平均投资收益率达到 8%;若按上述顺序分配后仍有剩余,则剩余收益的 20%作为管理公司的业绩报酬,80%将由各股东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小管理作为双 GP 之一的,剩余收益根据其基金章程分配。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小管理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