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质监局执法依据及自由裁量权汇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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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莱山区质监局执法依据及自由裁量权汇报情况说明07 年底,我局上级部门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法制科对全市 13 个县市区局及市局稽查局下发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梳理修订后的执法依据及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要求各县局参照执行,我局一直按要求执行。莱山区质监局2008-7-152莱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全市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1.2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 施纲

2、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其他与质监职能相关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1.3 适用范围全市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标准。1.4 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参照本标 准,并结合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符合本标准不同档次规定的,应首先考虑情节要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5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31.5.1 情节严重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妨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1.5.2 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3、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观无过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1.5.3 情节一般介于 1.5.1 和 1.5.2 之间的情形,属于本标准规定的情节一般。1.5.4 本标准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一般和情节轻微,是规范罚款自由裁量的标准。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1.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4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4、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或者货值金额 4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1 倍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货值金额 4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1.5 倍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货值金额 12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2.1.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

5、轻微或者货值金额 4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50%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货值金额 4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1 倍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货值金额 12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52.1.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情节轻微或者货值金额 4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货值金额 4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50%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货值金额

6、 12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2.1.4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或者货值金额 4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50%以下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货值金额 4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1 倍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货值金额 12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2.1.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6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等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

7、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情节轻微或者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50%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2.1.6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 5 万

8、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10%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20%罚款。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30%的罚款。2.1.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7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两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9、款。同时具有伪造检验结论、出具虚假证明两种违法行为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2.1.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或者违法收入 2 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收入50%以上 1 倍以下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违法收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收入 15 倍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违法

10、收入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收入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2.1.9 隐匿、转移、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8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被隐匿、转移、损毁的物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被隐匿、转移、损毁的物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2 倍以下罚款。被隐匿、转移、损毁的物品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2.1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

11、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或者货值金额 4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1 倍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货值金额 4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货值金额 12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2.2.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9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

12、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下罚款。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2 倍罚款 。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3 倍罚款。2.2.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二个月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30%以下罚款。逾期二

13、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50%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四个月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2.2.4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10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逾期二个月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10%以下罚款。逾期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20%罚款。逾期四个月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30%罚款。2.2.5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1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或者货值金额(经营额)8 万元以下的,处5 万元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货值金额(经营额)8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处 8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货值金额(经营额)15 万元以上的,处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2.2.6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1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

15、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6.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情节轻微或者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下的,处 5 万元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处 8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处 1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2.6.2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情节轻微或者货值金额 4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1 倍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货值金额 4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2 倍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货值金额 12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3 倍罚款。2.2.7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坏被查封、扣押财务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坏财务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坏财务价12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被动用、调换、转移、损坏财务价值 5 万元以下的,处财务价值 5%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务价值 1 倍罚款。被动用、调换、转移、损坏财务价值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处财务价值 10%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务价值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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