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旅游合同探讨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19762884 上传时间:2020-01-25 格式:DOC 页数:74 大小:278.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旅游行业)旅游合同探讨_第1页
第1页 / 共74页
(旅游行业)旅游合同探讨_第2页
第2页 / 共74页
(旅游行业)旅游合同探讨_第3页
第3页 / 共74页
(旅游行业)旅游合同探讨_第4页
第4页 / 共74页
(旅游行业)旅游合同探讨_第5页
第5页 / 共7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旅游行业)旅游合同探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旅游行业)旅游合同探讨(7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法大型作业旅 游 合 同姓名: 安逸凡 学号: 110503021113 组别: 11-2-3组 专业班级: 11级法学2班 合同法大型作业旅游合同目 录前言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合同分析)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合同分析)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分析)实际使用合同国内旅游合同国内旅游合同(合同分析)第 75 页 共 77 页前 言随着工作节奏的逐渐加快和工作压力的增加,旅游变成时下缓解压力和与家人一起玩乐的最好方式。可是旅游途中转车,买票预定食宿等问题使得更多的人选择在旅行社报名随旅行社出游,一来可以免去旅游途中众多

2、不必要的问题,二来在旅游途中也有一定的保障。正因为如此,旅游中的纠纷与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些纠纷与问题的落脚点都会在旅游合同中体现。因此,旅游合同变得尤为重要。旅游合同大概可以分为三类:国内旅游合同,港澳台旅游合同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这三类合同在内容大致相同,在部分细节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其将会引发的问题也会有差别。其中涉及到保险合同,从合同的分类来看,旅游合同中给付义务由双方当事人互负,所以属于双务合同,又因为旅游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补偿相应代价的合同。旅游合体属于有偿合同。 GF2010-2403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使

3、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_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4、 定义和概念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

5、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

6、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

7、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

8、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

9、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

10、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

11、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

12、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

13、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

14、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

15、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