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履约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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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履约担保管理办法1.1. 建设履约保函1.1.1. 在股东出资协议生效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应向民政局提交以民政局作为受益人的建设履约保函,以保证社会资本股东方和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1.1.2. 建设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元。1.1.3. 在建设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和项目公司未根据本协议和股东出资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在建设期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民政局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兑取建设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1.1.4. 建设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建设履约保函兑取后的补足,本协议终

2、止、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提前终止合资合作、股东出资协议终止后建设履约保函的处置等按股东出资协议规定执行。1.2. 运营维护保函1.2.1. 竣工验收期满(30)日内,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应向民政局提交以民政局作为受益人的运营维护保函,以保证社会资本股东方和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运营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1.2.2. 运营维护保函的金额本项目的运营维护保函从开始运营日起的合作期内应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2500000.00)。1.2.3. 运营维护保函的提取(a) 如果发生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和项目公司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民政局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承

3、担违约责任,民政局有权兑取没收运营维护保函的全部金额;(b) 民政局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兑取没收运营维护保函;(c) 民政局有权按照股东出资协议的规定兑取没收运营维护保函。1.2.4. 运营维护保函的有效期:(1)社会资本股东方所提供的运营维护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运营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为止。社会资本股东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期首尾相连的运营维护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12)个月;(2)第一份运营维护保函自民政局收到该份运营维护保函之日起生效。每份运营维护保函(“旧运营维护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30)日各会资本股东方应向民政局提交一份金额符合股东出资协议第12.2.2条款规定的用以替换旧运营维护保函的运营维护保函(“新运营维护保函”),新运营维护保函自旧运营维护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3)如果社会资本股东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保函的有效期,民政局有权全额兑取旧运营维护保函或最后一份保函的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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