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设备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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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运行管理第一节 设备维护、保养第十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要制定科学的预防性检修计划和维护、保养制度,并遵照执行,提高设备使用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第十九条 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和“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严格遵守:(一)设备操作规程、保养规定;(二)正确地按厂(矿)制订的润滑表规定,定期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定期换油,保持油路畅通;(三)认真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每台主要设备都有“交接班记录本”,并认真填写。第二十条 重点设备做到一台一档,并要有:(一)设备合同、到贷验收单、说明书、安装图等原始资料;(二)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

2、等原理图;(三)润滑五定图表;(四)设备档案的内容要随问题的出现和解决而详细记载(包括问题出现的时间、部位、损坏程度、原因、处理结果、责任者等)。第二节 润滑油脂管理第二十一条 采购油脂,物资供应中心严格按所报计划中要求的技术指标进行采购;并选择有资质的厂商进行招投标,实行批量采购或寄售。第二十二条 到货验收(一)油脂到货后,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验收,要求每批次的油脂必须有合格证、生产厂家、日期、批次号及原厂包装等相关资料,否则不予验收;(二)物资供应中心在每批次的油脂验收时,须通知设备管理中心,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中国矿大油脂管理中心进行取样化验,并负责做好验收记录;(三)每批次抽样点数不少于总

3、数的20,取样后在48小时内出具化验报告;对于第一次化验不合格的油品,设备管理中心再加抽20油样进行化验,如属不合格品,及时通知物资供应中心;(四)如重要的大批量油品出现质量问题,要经国家级检验机构复检,在此期间停止该批油品的发放。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所用油脂要分类入库保管,严禁露天存放。库房要建立台帐,注明生产厂家、批次、到货日期、有效期、数量及相关技术参数。第二十四条 物资供应中心发放油品时,必须做好记录;对超过有效期的油脂不得发放。第二十五条 现场使用时,必须执行:(一)井下存放,油脂要有符合要求的专用存放地点,有效地防尘防潮,并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各种油脂必须按品种、牌号进行摆放,并有明显

4、的标识;油桶的放油口必须密封可靠,防止灰尘和淋水进入;(二)加(注)油时,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设备润滑图表要求加注,同时做好记录;每个牌号的油脂要使用专用油器具,严禁混装混用;采用小桶直接加油,避免二次倒装,每次应将设备加注油口擦试干净,以免污染,加油器具用完后,必须放回专用台、架、箱内,并保证清洁;(三)依据油脂管理中心的化验分析结果,需换油的部位,必须及时更换。更换时要尽可能放净系统内旧油,同时做好换油记录;(四)超过有效期的油脂不得使用。第二十六条 在用润滑油脂取样(一)现场设备取样工作由各单位的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在设备管理中心与合作方监督下由设备包机人或维修人员进行现场采集;(二)各单位必

5、须按设备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部位、周期进行取样;(三)所取油样要封存在专用的取样瓶中,并认真填写取样标签:标明设备名称、取样点位、润滑油牌号、矿别等基础信息;(四)各单位取样人员在取样时必须做到:1.在停机后半小时内取样,如停机超过半小时,必须启动设备,至少运转3-5分钟,使油液达到均衡后再取;2.始终固定在同一位置取样,井下设备目前从放油口处取样,有条件的可安装取样阀;3.取油前,取油孔周围应擦拭干净;有油堵的取样点,松动油堵,应放掉适量的油,冲洗后再接取油样。第二十七条 油脂化验分析(一)中国矿大设备润滑油液分析中心负责对公司各单位使用的润滑油进行油磨屑分析和油质化验;(二)化验人员对取回

6、的油样要及时进行登记,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三)严格按照化验分析流程进行化验,按照“换油标准”准确给出磨屑、污染、物理指标超标的换油结论和传动零部件的磨损情况;(四)严格审核化验分析报告,并在油样取回后48小时内,将化验结果反馈给设备管理中心和各被取样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各单位要及时查看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更换下的废油及过期油要及时回收,分类注明牌号,集中存放。第二十九条 废油回收由物资供应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对收回的旧油分类进行处理,可利用的齿轮油或液压油处理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为可降级使用的,要及时通知各使用单位进行降级使用,不能使用的由公司相关部门报废。第三节

7、机电事故管理第三十条 机电事故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按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不同划分为三个级别,即特大机电事故、重大机电事故、一般机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内的为一般机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为重大机电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机电事故。第三十一条 机电事故的报告:(一)发生特大、重大机电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煤矿调度室,调度室在30分钟内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机电负责人调查损坏情况,拍照备案,并提出抢修方案;(二)一般机电事故发生后,由设备使用单位先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同时汇报矿机电矿长,经双方共同分析后,如预计事故影响

8、时间超过4小时时,由矿调度室汇报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三)各矿(厂)每半年要进行设备安全事故方面的管理总结分析,上报公司设备管理中心。第三十二条 机电事故分析:(一)特大和重大机电事故由主管经理和设备管理中心主持,矿(厂)机电科,设备组及事故所在队、(班)和有关人员参加,时间安排应在事故发生后和抢修完后的一周内进行,经过分析必须查明性质、原因,明确事故损失、责任者,找出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防范措施;(二)一般机电事故由机电负责人,机电科设备组和有关工段(班)长以及当事者参加进行分析,经过分析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者,并订出防范措施。第三十三条 机电事故的调查处理:(一)机电事故

9、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二)设备事故原因可分为设计不合理;安装、调试有缺陷;制造质量差;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维护保养不周;检修技术方案失误;野蛮检修作业;检修质量(包括材质不合理)差;超期检修、检验;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失灵等。(三)机电事故处罚:1.对于一般机电责任事故,按照矿级连带责任的方式逐级进行处罚,对其责任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损失总额5%-50%的处罚;对矿级机电部(科、组)负责运行的机电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0.5-5的处罚;对机电部(科、组)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

10、轻重进行1-10的处罚;对机电矿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1.5-15的处罚;2.对于重大机电责任事故,按照公司级连带责任的方式逐级进行处罚,对其责任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损失总额10%-50%的处罚;对矿级机电部(科、组)负责运行的机电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1-10的处罚;对机电部(科、组)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1.5-15的处罚;对机电矿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2-20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包片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0.5-5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组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1-10的处罚;3.对于特大机电责任事故,按照公司

11、级连带责任的方式逐级进行处罚,对其责任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损失总额15%-50%的处罚;对矿级机电部(科、组)负责运行的机电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0.6-6的处罚;对机电部(科、组)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0.8-8的处罚;对机电矿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1-10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包片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0.4-4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组长视其管理责任大小进行0.5-5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主任视其管理责任大小进行0.6-6的处罚。第四节 防爆设备管理第三十四条 设备管理中心每月对各矿设备运行及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

12、结果进行通报和处罚。第三十五条 各矿至少设1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矿设备入井前的防爆检查、入井后设备防爆检查等工作。(一)设备管理员员要认真检查所有入井设备的防爆性能,并作好检查记录,粘贴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入井防爆检验合格证。防爆设备检验合格证粘贴在开关外醒目、不易损坏的地方;(二)设备管理员对所有入井的电气设备,要单独建立入井防爆设备台帐,台帐具体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使用单位、使用地点、用途。要求台帐准确,随时调整,确保和井下现场一致。第三十六条 电气防爆管理是机电管理工作的重点;(一)各矿要将外委施工队电气防爆纳入本矿管理系统中,加强监督检查,外委队出现失爆纳入矿井机电管理检查和考核

13、;(二)使用单位机电责任人每月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所有防爆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设备防爆性能可靠、保护齐全完好;(三)井下使用的开关、移变等设备要填写保护整定卡,要标明所带负荷大小、额定电流、过流及短路保护定值,保护整定卡作防潮处理后存放在设备腔内备;(四)明确设备包机责任,所有电气必须悬挂(粘贴)设备包机责任牌和设备完好牌。煤矿胶带管理第四十五条 相关部门分工(一)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胶带全过程管理。包括:各单位使用计划的汇总并报公司审批;到货验收;调剂、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报废鉴定等的管理;(二)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有胶带的管理,编报需求计划、报废申请等;(三)物供部按照审批流程负责胶带

14、的采购管理。第四十六条 前期管理(一)每一矿井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胶带管理人员,对胶带实行统一管理;(二)同时每一矿井合作方使用胶带的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胶带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胶带的领取、发放、回收和向矿移交等工作;(三)各矿必须制定相应的胶带管理制度,并且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一致。第四十七条 过程管理(一)验收、入库及发放1.新胶带入库由设备管理中心、物供部、使用单位、厂家共同验收,按合同要求严格把关,验收合格的胶带方可入库;2.胶带到矿后,应校验胶带长度,以保证胶带有计划合理使用,长度计算公式如下:L=N(D+D0)/2式中:D胶带卷最大直径 D0胶带轴直径N胶带层数圆周率,取3.14

15、3.有条件时尽可能入库,确无库房的使用单位露天存放或井下存放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和含腐蚀气体、液体的物件混放,禁止存放在潮湿的地点,避免造成过度老化或不必要的损坏;4.各单位新增或更换胶带时,要提前写出书面申请,核准所需数量。发放单位须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发放。(二)使用管理1.同一部胶带运输机应使用同一规格型号的胶带;2.胶带运输机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装保护装置,且安装位置正确。各种保护必须投入使用,且灵敏可靠;3.胶带运输机的各部滚筒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煤泥;各转折点、承载部严禁堆煤;胶带下的浮煤应及时清理;胶带清扫器和滚筒集泥器必须保证完好可靠;4.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管理运行的胶带,输送带发生跑偏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因轴承损坏无法转动的托辊要及时检修、更换;胶带连接扣的中间不准缺扣、断串条;5.胶带扣要和胶带宽度相适应,胶带扣必须打直、打平、打紧,无断扣、露扣、歪扣等,胶带的两边与胶带扣之间的距离应为505mm。胶带的硫化要由有资质的队伍进行,且按相关工作流程严格执行;6.胶带运输机缩胶带时,应使用专用卷带装置,严禁将胶带割断。新使用或重复使用胶带,订扣需切割胶带时切下胶带长度不得大于200mm。(三)回收利用1.回收的胶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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