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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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 第一篇:土地确权申请书第二篇:土地确权申请书第三篇:土地确权申请书第四篇:土地确权申请书第五篇:土地确权申请书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被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xx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xx村xx组与xx村xx组xxxxxxxxxxx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 该地块属于我村xx组所有。70年代,在xx路的西边开挖一条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之后,经村、组干部同意,从70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

2、,后因架设高压线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 2014年春天,被申请人xxx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无结果。 被申请人xxx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xx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权认定。 此致 xx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生

3、,汉族,农民,住组。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是关系。 被申请人:,男,年生,汉族,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村支书之子。 申请的目的和要求: 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我们与被申请人争议的土地纠纷进行确权,明确村民组于年划分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婆的婆婆)两人合计宽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开垦荒山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我们二人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侵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回归给我们耕种管理。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我们的太婆居住在,生育有我们的公爹等子女。我们的婆婆系随姑妈做媳妇与我们的公爹结为夫妻,生育有、高等子女。公爹在局工作,婆婆与太婆在务农为生。我们二人中,与、与 1 先后分别结婚

4、。(该二人先后于年年病亡)。1980年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我们的太婆和婆婆都参加承包得土地。1994年村民组划分集体开荒的耕地,是按1980年承包得土地的人口划分的,按原承包人口人划给,由村民组长和持竹竿丈量,由我们的公爹和两位老人用油漆做标记,按每个人口两尺宽从我们家开始,除出公路边沿三公尺后,划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尺宽(实为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土地。接下去是划给家二尺、家八尺?。被申请人家根本没有在此处划分有土地,但却利用其父担任村支书职务无人敢惹的权势,强行侵占划给我们婆婆、太婆的应由我们二人耕管的这块土地。我们数次去耕种均被操骂和以暴力相威胁而离开。 霸占我们的这块土地

5、后,曾将该地作价元(元)准备出卖给之子,因我们阻止写字未成,出卖土地未成交。又将该块土出租给姓搭棚打铁的住户种菜,租期已达年。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口头及一次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解决,均因被申请人之父是村党支部书记的因素,顾及上下级关系的面子不好着手,以我们没有证据为借口,推给法院和县政府。 根本不注重1994年划分荒地,没有填入承包责任地的承包册内之事实。并强调按“谁连续管理使用20年,土地归谁所有,”之规定处理。我们已提供很多证人,只要司法所、综治办的人员调查、核实就可以作出处理结论。但该所办就是不予采信。 对于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的上述态度,我们曾向县政府法治办汇报

6、请示,答复:“书面申请办事处确权,作出处理决定,若不服再申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据此,再次书面申请办事处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 此致 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二o年月十四日 附:证人名单: 第三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

7、xxx、xxx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4)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14年把x

8、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黔水民初字第614号 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 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

9、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所(来源说明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14年5月26日 第四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

10、清水村新滩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国昌,该村民组组长。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5508005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新滩村民组。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属申请人所有; 2、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 3、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一个生产队,1981年分成了现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直属于

11、申请人所有的“鱼田”处两丘田1984年第一轮承包时,发包给了我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工作疏忽(当时土地延包各地都有类似 情况发生),末将滕明清承包的“鱼田”两丘登记在第二轮承包证上,但是,“鱼田”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滕明清所有,申请人至今未对滕明清“鱼田”处两丘田进行调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铜仁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1995年、1996年没有耕种。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属被申请人村民)的伯伯徐发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鱼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发喜即叫徐建四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14年。后该土地被征收,滕明清与徐建四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

12、,滕明清于2014年12月13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碧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滕明清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滕明清)与被申请人(徐建四)不存在权属纠纷。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滕明清承包了“鱼田”的士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实该地被集体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田”(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双方对“鱼田”使用权有争议。 徐建四认为,滕明清承包的“鱼田”处两丘田,系其二轮承包的田,并在“鱼田”赴有三丘田,其中两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现申请人认为该土地一直属申请人所有,并且1 984年发包给了滕明清,至今没有改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滕明清所有,因此,请求碧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 此致 铜仁市农业局 申请人:组长:年日月 第五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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