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1973151 上传时间:2017-10-1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78.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法复习题(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刑事诉讼法练习及答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2000 年 5 月,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某国有公司偷税 120 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0 年 7 月 2 日检察院决定逮捕方某,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 8 日犯罪嫌疑人方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 5 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并且认为方某有海外关系为防止其逃往海外,同时对其监视居住。7 月 9 日方某向检察院缴纳了 5 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方某被取保候审,同时被监视居住。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 19

2、98 年到 2000 年间,共偷税漏税 50 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 50 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 2001 年 8 月 1 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认为对方某仍需采取取保候审,但鉴于方某在检察院已经被取保候审而且手续完善,所以就沿用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手续,并且为了保证方某的人身自由,决定对取保候审期间连续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基于被告人方某是被告单位某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由方某同时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对该公司判处 200 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

3、告人方某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一审法院即把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7 年。问:该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一)参考答案1、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不应对某国有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2)、检察院不应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3)、检察院不应要求犯罪嫌疑人同时提供 5 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保证金和保证人不应同时适

4、用。(4)、检察院不应该对方某既取保候审又同时监视居住。(5)、人民检察院不应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时,就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应当由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6)、检察院不应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2、法院不合法的程序:(1)、法院不应该沿用检察院的取保候审手续,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法院不应连续计算取保候审期限,应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3)、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应由被告人方某同时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4)、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应当

5、不开庭审理。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依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5)二审法院在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时,不应裁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时,应当改判。(二)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李某和被害人孙某是同一个公司的职员。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和被害人孙某有工作上的矛盾。1999 年 11 月 24 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和被害人孙某又因为工作中的事情吵了起来。到了下班以后,犯罪嫌疑人赵某叫上钱某、李某,决定教训孙某一顿。将孙某殴打了一顿,导致孙某身上多处受伤,后经过法医鉴定为重伤,孙某为治疗伤病在医院住院 3 个多月,花去医疗费 2 万 8 千元。犯罪嫌

6、疑人赵某、钱某和李某被逮捕以后,被害人孙某提出要求赵某、钱某和李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经济损失。但是李某因为其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依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为此,被害人孙某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咨询,是否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李某进行起诉?李某是否属于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咨询。问题:1、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哪些?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哪些?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4、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如何?(二)答案: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7、:1 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虽然李某在本案中因为犯罪行为轻微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负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参加了共同伤害被害人孙某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就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但是其行为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从民事诉讼的角度

8、而言,其行为构成了对孙某的故意伤害的一部分,和被害人孙某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具有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其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在民事上负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民事部分而言,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属于同一民事损害赔偿案中的民事被告人,其所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同案被告人所负民事赔偿责任密切相关。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共同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应当根据每个被告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判处其应赔偿的金额。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

9、条件这里的原告人是指法条中规定的被害人。因为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所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与第 82 条第(二)项所指的被害人不同,所以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此处的被告人是指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单位和个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所谓的有

10、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是指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对加害事实所导致的物质损失的指控,不得虚构和任意定义受害范围,并且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如果被害人的损失不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只能另外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而不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3、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是: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判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

11、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一个实践性的做法是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该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状做笔录,原告人确认无误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以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

12、定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送达送达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78 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本案有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和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人民法院首先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基础上确认刑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然后才有可能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范围作出认定,进而确定赔偿范围和形式,包括赔偿人的范围。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和本案的刑事部分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应该一起审理。但是我们同时也要考虑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不同性质。刑事诉讼主要

13、由于涉及到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不允许久拖不决,不能超越各个阶段的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而附带的民事诉讼则主要涉及到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赔偿责任的承担人的范围,物质损失的程度、大小和范围等;因此审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程序上除必须遵守与一般刑事案件共同的法律规定以外,还应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三)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国有)原副主任。该中心于 1982 年创立,丁某兼任副主任。1987 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在该公司的再三请求下,丁接受了聘请。在具体工程中,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咨询单位参与,振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参与。

14、丁某在 1987 年底至 1994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 8 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得 300万元,丁某也从振兴公司断断续续共得各种费用 80 万余元。后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侦查,于 1997 年 10 月 7 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丁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压政治权利终身。丁某不服(1)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继续钻研,创造了“沉井纠偏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 25 幢。2000 年丁某被减刑,改

15、判为有期徒刑 10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之间,共送出申诉材料二十多份,于 2000 年 3 月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本案最终由原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一方面是因为本案原来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即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也只能依法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另一方面,由于下级法院无权撤销上级法院的裁判,因此,本案由原一审法院审判错误。)(3)原合议庭(本案重新审判时由原合议庭进行错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206 条关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的规定。)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

16、、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认为丁某所得 80 万元属于正当所得,于 2001 年 6 月宣布撤销原判,改判丁某无罪,上诉期满后丁某即被释放。请指出本案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说明理由。(三)答案:本案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1)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5 条的规定,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本案由原一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不对。一方面是因为本案原来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即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也只能依法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另一方面,由于下级法院无权撤销上级法院的裁判,因此,本案由原一审法院审判错误。(3)本案重新审判时由原合议庭进行错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206 条关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的规定。(4)本案再审的期限不合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207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 3 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 6 个月。”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指令再审和重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