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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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09年新增)、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辽宁省知识产权局(2011年新增)、辽宁省学生联合会联合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是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年举办一届。第二条 竞赛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第三条 竞赛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

2、人才。第四条 竞赛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推介和转让活动。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省级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组委会)和省级竞赛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第六条 竞赛设立省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

3、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省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一位主管领导作为省组委会成员。省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第七条 省组委会的职责如下:1.审议、修改竞赛章程;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4.议决其它应由省组委会议决的事项。第八条 省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省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省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主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第九条 竞赛设立省评委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下设若干专业组。省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组长若干名,评委若干名。省评委会经

4、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竞赛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第十条 省评委会职责如下:1.在竞赛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第十一条 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由省评委会副主任1名、评委3名(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主办单位各1名代表、省组委会中抽签产生的2名代表组成。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1名省评委会副主任担任。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第十二条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1.授权省组委会秘书处从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

5、资格的质疑投诉;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其所属学校进行质询;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第十三条 省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省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执行。第十四条 省组委会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

6、前10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享有2件作品直接进入省级决赛的权利。发起高校的数量可根据省级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第十五条 各市团委、教育局、科技局、科协、学联联合设立市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提倡各市、各高校举办与竞赛接轨的届次化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第十六条 凡在省级决赛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以申报作品参赛。第十七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省级决赛

7、当年7月1日前2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 60 %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2人;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者作者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或确定为)集体作品。申报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增加作品自查环节,申报学校签订承诺书,承诺作品符合挑战杯申报作品的要求,接受省组委会抽查。一旦发现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作品,

8、将取消其参赛资格,该学校不得补报作品。经核实有舞弊、抄袭、作假等情形的作品,从该参赛学校总分中扣除相当于三等奖分值的双倍分数,同时取消该学校参评集体奖项的资格。本校硕博连读生(直博生)若在决赛当年7月1日以前未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按硕士生学历申报作品,若通过,则按博士生学历申报作品。没有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的学校,按照前两年为硕士、后续为博士学历申报作品。医学等本硕博连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及后续分别对应本、硕、博申报。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的成果及历届“挑战杯”竞赛获奖的作品不在申报范围之列。第十八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9、、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第十九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新药物的研究,须

10、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第二十条 参赛作品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第二十一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限,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1件。参赛作品须经过省级组委会资格及形式审查,方可进入省级评审程序。每所全国竞赛发起高校可直接报送3件作品(与经省组委会报送作品数总和不超过6件)参加全国竞赛。第

11、四章 展览、交流、转让第二十二条 省评委会推荐通过预审的部分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第二十三条 省组委会将在竞赛的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在条件成熟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活动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省组委会在决赛成绩公布后,举办成果转让活动。科技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评审获奖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省组委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省组委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的作品及评委评语。第五章 奖 励第二十六条 省评委会对各

12、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复审,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依据类别分别进行评审。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复审的作品总数的3%、8%、24%和65%。原则上,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正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须经过终审答辩环节产生。第二十七条 参加省级竞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省组委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第二十八条 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团体总分,

13、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设“挑战杯”1座、“优胜杯”若干,授予团体总分体前几名的学校。第二十九条 各等奖项计分与排序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省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5分。如遇总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作品的个数多少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第三十条 竞赛按参加省级预审的高校数量的40%左右设立优秀组织奖,同时视情况奖励部分工作出色的市级单位。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省组委会确认。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专项奖不计

14、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参加省级竞赛的作品须向省组委会缴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经费的补充。第三十三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品选送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校及其所在市所获优秀组织奖,通报省组委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取消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的处罚。省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欲承办下一届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获得历届“挑战杯”的学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第三十五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省组委会名义寻求赞助。第三十六条 辽宁省学生联合会网站(http:/)为本届省级竞赛的官方网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组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省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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