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管理技能)加盟店管理者应具备的条件(DOC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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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网(http:/) 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加盟店管理者应具备的条件由于加盟店管理者的职务及工作,相当繁杂,所以作为美容院的核心管理者,应具备以下的素质、能力、态度、才能在整个美容院的操控中得心应手。一、 经营管理者的自我塑造(1) 素质的塑造:素质是指从事美容院的管理者所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和素质,起码要求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热情、适应性精力集中,广集资源,个人权威、坚韧、乐观、创造性,目标明确,有效的时间管理。(2) 能力的塑造:一个店铺的经营者所必须具备的能力是多方面的,全方位的。主要范围是决策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社交能力,创造能力。(3) 品格的塑造:店铺的管

2、理者必须是一个德才兼备的人才,管理者要具备积极、健康、良好的个人品行和德行,在美容院经营管理活动中,管理者的品格如何,对于其成就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管理者最应具备的品格在于四个方面:勇于开拓,严于律己,勤奋好学,乐观热情。二、 商业知识 在这信息万变的营销环境,“商场如战场”,谁能掌握正确的商业知识,取得先机,谁就能决胜于千里之外。因此管理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丰富的经营经验;2、 具有敏锐的商业触角;3、 对竞争店的营销策略,能有马上的应变能力;三、 经营知识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爱美人士光顾美容院已是大有人在,这个群体的消费潜力将是无可限量的,但随着美容院如雨后春笋一样遍地开花后,消

3、费者已有选择的空间了,不再盲目走进美容院了,因此,美容院的管理者如何通过营销手段去吸引顾客,留住顾客将是美容院兴衰成败的关键,所以管理者须对以下范围能熟练地操驾:(一)服务经营的项目;(二)收费标准的弹性控制;(三)促销手段的灵活掌握;(四)往业帐目的了解;(五)软硬件的全面配合;四、 协调人的能力 “人”是美容院的灵魂,管理者如何发挥群体总和的力量向管理要效益是店长具备的能力,因此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 协调上下级的沟通;2、 促使提高士气和效率;3、 有的放矢的激励;国内有关连锁法规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 1

4、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 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 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

5、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申请 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1、备案表(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 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 7、1000字企业简介; 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 9、其他 10、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核查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通知 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

6、请者。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备案日期 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 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如需续展,申请者应于期满前二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变更 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其中涉及申请者主体资格、商标及专利等时效性内容的,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交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管理 1、参加备案的特许企业,将定期进行公布; 2、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料可向查询者提供。 第十二条备案费用 500元人民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

7、法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2000年1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 (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 (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8、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直接特许 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第六条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一

9、定的经营资源; (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特许者的基本权力是: (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 (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 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

10、征及经营手册; (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 (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第十条 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二)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被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四)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11、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 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已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保密条款;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

12、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加盟费: 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权: 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 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 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中涉及知识产权 (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转让、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特许经营合同执行

13、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之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特许经营的政策性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 第十七条 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内贸政体法字 1997第24号) 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

14、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 连锁店应由 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对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 、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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